今年五一期间,游客李先生(化名)来西安旅游时,在碑林区友谊路体院青年公寓院内停车时,被一只未拴绳的狗咬伤小腿,当场鲜血直流。为了讨个说法,李先生先后联系了派出所、社区、学校及律师,却因无法确认狗主人、没有明确的起诉被告,陷入维权困境。
凌晨停车遭狗咬 血流不止紧急就医
李先生回忆说,5月1日凌晨1点多,他开车到西安体育学院青年公寓院内临时停车。刚一下车,一只体型类似柯基的土狗突然窜出,咬伤了他的小腿。
“当时血顺着腿往下流,能明显看到牙齿印。”李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被咬后,他看到一楼住户门外摆放着狗盆和简易的狗窝,便敲门询问。但对方说方言,沟通不畅。随后他报了警。
警方出具的接报回执单显示,报警时间为2026年5月1日凌晨1时许,报警人称被狗咬伤,民警出警到现场询问小区居民情况,小区居民均表示不是自己的狗。
由于当时行程紧迫,李先生先赶往西安市第九医院清洗伤口并接种了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后续回老家后又补打了几针,总共花费2000余元,门诊单和发票他都完整保留着。
多方协调无果 半年后流浪狗仍在
在派出所做笔录时,一楼和三楼的住户均表示,这只狗是两三年前一名保安弃养的,并非自己的狗,而是“大家共同喂养的流浪狗”。
事发后,李先生向属地黄雁社区求助。社区曾多次与出事地点的租户沟通,租户不同意协商。后跟体院物业联系,物业回复社区的大概意思是只收房租不管别的,然后又给体院保卫处的电话,保安部那边说的等领导上班才可以处理。然后社区将体院相关部门的电话给了李先生,让其后续自己尝试沟通,“但我这边拨打后没人接听,便再没有联系了。”
前几日,李先生再次来到西安,发现那只黄白相间的狗依然在院内,而且没有栓绳,狗窝已经去掉,但旁边还放着狗盆。他随即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情况,随后有工作人员回复表示,如果现场看到该“流浪犬”在,可以立即拨打电话,他们来处理。
同时,他咨询了律师,却被告知“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而目前警方表示无法提供涉事人的个人信息。“我个人诉讼成本太高,律师费要好几千,而我打针才花2000多块钱,实在耗不起。”李先生无奈地表示。
社区回应:已尽力沟通 建议走司法途径
10月23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属地黄雁社区。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详细还原了情况:“五一接到反映后,我们值班人员第一时间去了院落核实。由于那三栋小楼属于流动人口租住,我们去走访了一圈,没有人愿意承认是狗主人。保安也说原来主人走了,狗就在这转悠。由于是假期,体院说需要向领导汇报。5月2日我们又去找李先生,他没在,后来又电话回复了他。”
该工作人员表示,后续节后双方也曾保持联系,社区建议李先生走司法程序维权。根据相关法律,流浪狗伤人主要追责原主人、定期投喂者和管理方。但现实是,无人承认投喂,而院子的管理方存在复杂性。“我们多次联系体院,他们内部涉及管委会、保卫处等多个部门。
工作人员称,10月23日,社区又联系了西安体育学院朱雀管委会和保卫处,管委会人员已经记录此事,保卫处则表示继续向领导汇报。
该工作人员坦言:“作为社区层面只能尽力协调。我们建议他联系体院管理方,或者以单位形式走司法程序维权。目前来看,没有明确的狗主人,事情确实很难推进。”
目前,李先生仍在西安,前两天也将多次拨打体院相关部门的电话,但都没有打通。
>>律师解读:
弃养、长期投喂、院方管理失职均可能担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依据《民法典》第1249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找到原饲养人,长期固定投喂、对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管控的投喂人,以及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院落管理主体,都有可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非流浪狗无主就无人担责。
赵良善表示,原饲养人是第一责任主体,狗被保安弃养,该保安作为原饲养人,不因弃养而免除伤人后的赔偿责任;长期固定投喂者,如果是持续性投喂、形成对这只狗的吸引和管控关系,会被认定为事实上的管理人,需要承担侵权赔偿,偶尔投喂、随意施舍的一般不担责;院落管理方(本案中的体院物业、院内管理单位)负有园区内安全防范、犬只管控、及时处置流浪犬的义务,明知院内长期有流浪犬活动却不抓捕、不管控,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对应的赔偿责任。
赵良善建议,对于李先生而言,优先补齐、固化全部证据:保存好报警回执、病历、票据、现场照片视频、12345、社区、和校方沟通记录;可以申请警方协助查找当年弃养的保安身份信息,也可以直接以院落管理方西安体育学院相关管理主体作为被告起诉,不需要一定要找到狗主人;本案损失金额不大,可申请诉前调解、小额诉讼,同时继续拨打12345督促管理方履行流浪犬处置义务,消除后续伤人隐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杨平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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