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讯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多部地方性新法规也将从2009年起开始实施。这些新法规涉及民生,与你我生活密切相关。本报遴选部分新法规予以简要解读,以使您在2009年的生活更方便、更舒心。
违规搅拌混凝土最高罚5万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非建成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若违反条例规定,将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管人员损害公民权益要赔偿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将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刁难、侮辱、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故意损毁当事人财物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扣押、没收财物的;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义务等,将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
小区占道停车费归业主共有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物业企业应每月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水、电总用量,业主的水、电总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水、电用量,公摊的水、电用量和费用的计算方式。物业企业收取水、电、供热费用不得改变政府定价。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企业代为收取。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行为的,应当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企业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擅自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除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外,将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王丽 实习生 苏焕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