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长公开声明反驳剽窃说——
“别把维权变炒作”
国家级的美术馆馆长涉嫌剽窃?几乎所有人都觉得难以想象。由于涉及该案的三人都系文化界人士,特别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这一特殊身份更是引人注目,此次“剽窃门”消息一出,迅速引起了舆论和网络的热议。有人将这一事件与学术界抄袭和腐败联系起来,声讨范迪安。
记者在百度搜索关键词“美术馆长剽窃”,相关文章达24100篇之多。还有人将其称之为,中国文坛的一次震荡。
更有甚者,人民网强国论坛上一篇署名张紫阳的帖子称:“范迪安剽窃”是对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还有网友称:“范迪安剽窃门”事件引发网友热议,一桩严重的国家机构领导责任事件也因此浮出水面。可见,对范迪安的批评已经上纲上线到了政治层面。
然而支持范迪安的人也不在少数。一时间,各大主流网站充斥着“挺黄派”和“挺范派”的激烈论战。支持范迪安的网友说:“他的文章成百上千,他的文笔和艺术思维都受人尊敬,并不是黄以明一个‘自然精神’的概念所能媲美的,在一个犄角旮旯的特产网发表对范迪安有什么好处呢?”还有人直接质疑黄以明是炒作,而且是一个网络炒作集团的“阴谋”。
还有网友为了表明自己的判断,列出四大炒作嫌疑。
疑点一:为什么是非专业网站?美术评论文章写了好几十年的范迪安,头一遭被指“剽窃”,证据却是仅把文章发表在“中华特产网”、“全球特产网”这样的非专业网站。试问,这样的“事实”又有谁会相信?
疑点二:“剽窃”动机在哪里?事情闹开后,有人在博客中称“范迪安不是为评职称而剽窃,而是为了面子”。也许只要一点冷静的分析,不难发现以范迪安在中国美术界的地位及贡献,他根本不会去为这样一篇文章“铤而走险”。
疑点三:“剽窃”水平为何这么差?对于这篇只是通过简单去掉几段后没做任何技术调整的方法就完成的“剽窃”作品,任何人都会觉得手法太过小儿科,恐怕就连一个学生考试作弊也都懂得避免这么去做。以范迪安的笔杆子,怎么可能出现这样的“失误”?
疑点四:“证据”是否很牵强?黄以明的举证只有两年前的一张网页截图,巧合的是这两个与美术专业扯不上关系的网站却全部“消失”。更巧合的是,除了这两个网站以外再也找不到其他网站或是期刊登载过此文……这多少会让人浮想联翩,似乎在“剽窃”或是“被署名”以外,还存在着有计划的“炒作”这么一种可能性。
而支持黄以明的网友说,在展览期间,对于众多媒体刊登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文章不署作者的名字,如果范迪安和萧长正是知情的那就负有责任。黄以明则在自己的博客中坚持自己的维权立场。
3月5日,记者在东城法院从范迪安的代理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大民手里拿到了此前范迪安在媒体上发表的《关于黄以明状告本人“剽窃”其文章一事的声明》。
范迪安在声明中说,2009年12月8日晚,有美术界同仁告知:有一篇本人抄袭一位诗人评论萧长正雕塑艺术的文章刊载于网上,这位诗人将诉诸公堂。听此消息,本人十分惊愕!记起2006年春,台湾雕塑家萧长正先生在中国美术馆举办展览时,本人当时曾写过一篇短文作为展览前言,此外未曾写过有关萧作文章,遂电话询问萧长正是否在画册或其他媒体发表本人文章或其他评论文章时,在署名上出错,也询问萧长正是否还有其他评论家写过有关他的文章。萧长正告知约10年前有一位名叫黄以明的先生写过一文,评论他的艺术。于是,本人在网上搜检,才看到了黄以明于2000年10月所写《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介绍雕塑家萧长正的艺术》,也查到了“全球特产网”于2006年9月7日刊载了《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文后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经比对二文,署名本人的文章完全为从黄以明文中成段摘取,拼凑而成。黄以明的原文长达一万余字,署名本人之文约1500字。
本人认为网站如此胡乱编造,盗他人之文安本人之名,是对原文作者严重的侵权和伤害,但此事非本人所为,并与本人毫无关系,应该迅速向黄以明通报情况,说明事实。为此,经向艺文界朋友多方了解,得到了黄以明的电话。
在声明中,范迪安还公开了他给黄以明的短信内容:“以明先生你好!我昨日得知有网上发表了署我之名的萧长正评论文章,而且是你的大文之删节版,我十分吃惊!一是萧于2006年春在我馆办展,我只为其作过一展览前言,未写其他专文,二是更没有窃用或改用你的文章署我之名投稿发表。经查网站,果见有‘全球特产网’2006年发过一文,是你评萧长正艺术长文的节拼文并署我是作者。我深知你对此事况的气愤和应有的追究权利。网站张冠李戴,胡乱编造,侵犯你的著作权,同样也损害我的名誉,还导致你对我的误解,我深为理解并与你同样气愤!如果我早知此事,定会采取措施要求网站更正。这里专信将我处情况向你介绍,也望电话与你沟通。我们同为艺文学界同仁,当共鄙而今各种侵犯著作权之弊端,以护学理,以正时风。中国美术馆范迪安。”
稍后本人再度电话黄以明,告知:本人从未抄袭他的文章署名发表。本人知道消息后即作了解,才知道情况。为此,向他明确表明三点态度:一、对他的著作权被侵害表示气愤,作为同道学人,大家都特别痛恨自己文著被人剽窃和盗用。二、本人支持他在维权上采取的合法行动,如需本人澄明事实,本人将予配合。三、在此问题上,本人也是受害者。文人著述观点、角度各有不同,我们彼此的文章都有个性风格,网站冒用我的名字发表文章,我也同样不能接受。
在本人向黄以明说明情况和表明态度之后,其仍坚持在网站上发表本人“剽窃”其文章的言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本人在此郑重声明:
1、本人在2009年12月8日之前未曾见过黄以明评论萧长正艺术文章,本人也从未抄袭黄以明的文章署名发表并向媒体投稿,本人更从来没有向“中华特产网”、“全球特产网”这类非专业网站投过任何稿件。
2、黄以明称有许多网站未经他的许可发表了他的文章,并且未署其名,这些与本人无关,本人从未向任何媒体提供过黄以明的文章。
3、黄以明仅凭某些网站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就认定是本人所为,把网站的过错视为本人过错,这严重违背事实,也是“莫须有”的指控。
4、某些网站将黄以明所作文章编发为本人署名文章的错误行为,同样侵犯了本人的权益,本人保留追究的权利。
5、本人相信媒体会作出公正的判断,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范迪安的声明在人民日报发表后,各大媒体争相转载。
除了发表声明,范迪安还公开表示,在网络时代维权,应该看清楚维权的对象。“我写了一辈子评论文章,需要抄袭吗?千万不要把所谓的维权变成一种炒作。”
记者经过一番辗转也没有联系到本案的第二被告台湾艺术家萧长正,网络上也没有他关于此次事件的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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