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被署名”——
“现象真的很普遍?”
此次剽窃门事件究竟是“被剽窃”还是“被署名”,或许只能通过法庭的质证和审理才能还原整个事件的真相。各方都在期待法院的裁判。
然而,现实中凡是网上发表的文章、消息、新闻从来或很少与作者本人商量,而且反复转载,凡是反复转载的文章更没有与作者本人核实或见过面。因此,很难仅凭网上文章的署名就判定某篇文章是作者本人投的稿。
马未都是著名收藏家,他出身文学刊物编辑,文笔不错,经常在自己博客上发表一些散文和随笔。由于他的文章多出自生活,言之有物,生动有趣,许多人都喜欢。2008年8月14日,马未都在他新浪博客上发表的一篇名为《量力而行》的散文,后来被署名“陈志宏”的业余作家改编成故事发表在上海《故事会》上,黄宏虎年春晚小品《两毛钱一脚》就是根据这个故事改编的。马未都知道后向央视春晚维权,央视春晚承认了马未都的原创权。
可见,由于网络的自由和开放的性质,很难审查也没有人审查作者的真实性,这是网络时代基本的状况。
由于美术馆馆长被诉剽窃案件正在受理中,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郭禾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便发表评论。不过,他表示,网络著作的署名权被侵犯的现象,近年来非常多,也发生过不少相似案例,应该引起注意。过去在受理这类案件时,的确比较棘手。因为署名权是著作人人身的一项权利,如果原告想要证明在网络上的著作署名侵权的确与被告有关,就一定要举证。但这种举证较难,很难有证据表明“被署名”与署名者之间的真实关系。他说,名字被别人冒用了,本人却不知道,或是不知道被谁“偷”了,“这样的事情生活中不是没有”。
从法律角度讲,如何证明网站侵权文章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写作发表的,这是本案的难点和关键点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原告在证据上没有太多的优势,因为搞不清楚涉案文章是不是范迪安所写,即便是动用侦查手段找到IP地址,但也很难证明到底是谁发的。
王成栋主张,在信息时代,人们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只要这种风险和损失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应该有所容忍,这是现代人的品格。同时,网络时代对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害要寻求缓和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凡事都诉诸司法途径,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被侵权,可以义愤、交涉、起诉,这是公民的法定权利,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从符合人之常情的反应到诉诸法律,中间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不以感情为依据。法庭在审理案件、作出判断、得出定论时,需要查明一系列的环节。比如,有什么证据证明,此文确是公众熟知的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创作、发表,最初发于何处,是如何上传到网络上的?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有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原来用于作品展展板上,与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法律责任不一样;由他自己上传到网上,与由别人上传到网上不一样;发表于国内著名网站还是不知名网站、政府网站还是商业网站,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凡此等等,无论由谁来举证,都会成为困扰法庭和原被告的难题。如果证据不足,这就是一起让法庭作难的、没法判的官司。结果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决定了案件的命运。难怪有人预言,这将是一场“糊涂的官司”。
据记者了解,黄以明诉范迪安侵权案的第三被告——涉案网站“中华特产网”给法院出具的证明称,原载于该网站的署名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确实不是由范迪安本人提供,由于时间久远,其来源已无法查清。
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别人随便署自己名字在网站上发表文章的情况,这是网络时代的特点,也是网络时代不规范的现状,人们不可避免地处在这种现状之中确实无法自我左右。如何避免网络中发布的文章被张冠李戴,以及由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和纠纷产生后的举证责任、法律裁判标准和机制才是人们最应该关心的。毕竟,法律和完善的制度是治理网络诸多乱象的最佳选择,否则,又有谁敢说,下一个受害的不是自己呢?
而对于本案中黄以明的指责和控告,舆论和网民所持两种意见,有的立即将这一事件与近年屡见不鲜的学术界抄袭案联系起来,愤怒声讨,还冠以“抄袭门”一辞;但冷静的一方分析后认为,首先应该分清责任在谁。因为在网络中发布的文章中,常见张冠李戴之事,此种情况下责任并不在作者,被冒名者不知情的也很多,范迪安是否知情还没有确凿证据。范迪安的文章很有名气,其文风美术界无人不晓,与黄文大相径庭,如此“抄袭”,风险很大,一揭就破,而且对范本人也毫无意义,所以,不要听风是雨,应该查明真相再下结论。
本文发稿前,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四月中旬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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