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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福利分房屡禁不止 学者称可能致阶层对立
http://news.hsw.cn    来源: 新民网  2010-04-24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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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分是小产权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则告诉记者,目前地方政府控制相关部门变相福利分房的能力有限,原因是很多地并不掌握在地方政府,而且很多房屋盖完后不一定需要通过地方政府来要商品住宅产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能审批发放产权的只是部分房屋。有些部委以及企业或者学校等,如何盖房,以什么名义盖房,北京市相关部门无权管辖。

  此外,有些部门也有很多自有土地。这些土地建房,地方政府也只牵扯到规划施工等问题。如果这些地方盖的房屋要产权,则需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沟通。

  比如1998年国家房改前盖的部委住房,即央产权,后来都拿到产权,可以对外上市。但是1999年国家明令取消福利分房后,部委盖的住房,相当多的并没有办下产权来。“这个房子可以住,但是产权证办不下来,实际上就是小产权。”多名部委人士告诉记者说。

  蔡金水则告诉记者,实际上,很多单位以房屋翻新或者危房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甚至还不需要涉及产权证问题,因为过去就有产权证,现在只是重新办,办成什么样子而已。

  这个说法在多个小区得到了证实。比如西直门铁路危改小区1号楼,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和地上十层。建设单位为北京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六局北京铁建公司四十二项目部。

  某部委一位人士指出, “这些房子尽管没产权,但是分了也是福利,也不存在以后不能住的问题。”

  住房双轨制?

  1998年国家房改以来,国家部委和机关严禁福利分房。2006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适合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不过,目前各地实际的集资建房、定向开发仍很多。比如北京西局某住宅小区就是以小区合作社的名字委托北京城建公司建设的。该项目小区建筑面积约145530平方米,造价20355万元,地上最高16层,地下2层,框架结构。

  该种采用BT(建设-移交)建设模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的看法,其实“就是找个施工队施工的形式,本质上与集资建房无异,也与定向开发无本质区别”。

  而这种住房合作社很是普遍,比如曾经有国土房管局合作社、广厦住宅合作社、市科教住宅合作社、政华住宅合作社、社团住宅合作社等。

  北京市房协住宅学术委员会委员蔡金水指出,这种合资建房的好处是,很多刚刚工作不久的小年轻都能分到大房。

  他建议国家应该做好第二次房改,严禁部委机关福利分房。“不能搞变相的福利分房。如果他们都买不起,一般百姓就更加买不起。这不公平。”他说。

编辑:朱羽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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