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曾有
学生人身伤害预防条例
本报记者从不同渠道得到了数位泰兴市教育部门人士的电话,但都显示在手机呼叫状态或关机。另有一位幼儿园的老师的电话系其丈夫接听。其夫告诉记者,“X老师吓坏了,神志不太清楚。”
2006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于第二年3月1日起实施,为预防与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规范了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强化了政府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职责,并建立了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就“伤害事故的预防”,《条例》做出了较大篇幅的表述,详细规定了政府、各级部门以及学校在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其中,要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泰兴镇中心幼儿园的保安制度是否贯彻了《条例》的规定有待调查。
《条例》同时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由于《条例》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经学校宣传后,很多家长都为学生购买了保险”,泰州某中学的一位初中老师告诉本报记者,“平均费用是35元/年/人,保额是6万,秋后入学统一由学校办理。”
有接近泰兴教育系统的人士向本报表示,“就预防和保险”这两块,幼儿园系统做得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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