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非常简单的常识问题被复杂化
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状告煤老板讨要1100万元分红,一审在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胜诉,在二审时发生根本性逆转,榆林市中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昨晚10时许,记者联系到横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姬雄海。他说,二审判决已经出来,一切以二审判决为准,自己没什么可说的。
■观点一
500万元标的以上应由中院管辖
针对这一案件,记者采访了一位法学专家。这位专家在不愿意具名的情况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横山县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而一审判决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位专家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由于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100万元,横山县人民法院无权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就这一问题,此前本报记者也曾采访横山县法院,得到的答复是,此案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
另外,这个案子在立案时就已经发生了问题,排除了法官入股煤矿的违法因素。
■观点二
歪曲了立法本意
这位专家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张继峰胜诉,以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为理由判定法官从事煤矿经营合法,歪曲了立法本意,开了一个极端恶劣的先例。
首先,这一解释等于法院为所有公务员经商开了一个大大的“后门”,将使国家法律的“禁商”规定形同虚设,这样适用法律是非常危险的。
■观点三
违反“不得因违法而得利”
其次,如此解释法律存在一个十分明显的悖论,而且这个悖论违背各大法律体系共同的一个法律原则,那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因违法而得利”。按照一审的逻辑,被上诉人触犯《法官法》,应按照《法官法》规范承担相应责任,而认定法官有权参与煤矿经营,被上诉人在违反《法官法》的前提下却能够因违法而获得厚利。这是存在于同一违法行为下的相互矛盾的两个法律后果。
■结论
用所谓的专业知识阻挡监督
该专家指出,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法官不能在煤矿投资入股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问题,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却变成了一个涉及深奥法律理论的复杂案件。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一审法院明显在用所谓的专业知识壁垒阻挡公众监督的视线和判断。本报记者 薛振宇 张有效 王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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