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认定:法官张继峰于2005年7月从煤矿退股
■退股大限:国家清理公职人员入股煤矿的期限是2005年9月22日
张2005年7月退股,在清理公职人员入股的最后期限(2005年9月22日)之前,他的法官职位能否保住格外引人关注
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状告煤老板讨要1100万元分红的官司在二审时改判了,而改判的理由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有了本质的区别,即张继峰在2005年7月与煤老板陈旺荣已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分别于2006年、2007年两次收取了陈旺荣给付的退股款360万元。
对他的处理是否会改变
根据榆林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可以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官张继峰在2005年7月就已经从煤矿退股了,这个日期在2005年国家清理公职人员入股煤矿问题的期限2005年9月22日之前。而今年5月24日,神木县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免去了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的职务。如今,张继峰入股煤矿的事实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他的处理是不是也会随之改变呢?就此,记者昨日联系到神木县法院院长李保平。李院长表示,法院还会进一步处理张继峰,目前法院党组还没来得及开会,但很快就会有新的处理决定。
神木县委宣传部部长雷江声昨日表示,张继峰一案二审判决书,他们也没有看到,目前正在通过有关渠道获得。该案二审的有关结论,他们也是从网上知道的。拿到判决书以后,对如何处理张继峰,县委县政府会在一半天内有个正式表态的。
此前的5月23日,神木县委在给榆林市委的汇报材料中称:“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就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二审判决迟迟未露面
据媒体报道,该案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共18.76万元由张继峰夫妇承担。
另外,榆林市中院对这个案子做出终审判决之后,截至目前,各路媒体记者试图寻找这份判决书,但似乎都未如愿。榆林市中院对这份判决书秘而不宣,而据说是已经领到了判决书的原、被告也都拒接记者电话。所以,这份迟迟不肯露面的判决书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二审法院到底是如何认定了与一审法院迥然不同的事实?二审期间到底又出现了什么样的新证据?这些新证据又是怎样来的?种种疑问,还有待回答。
本报记者 薛振宇 张有效 王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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