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义们”的几点疑惑
疑惑一:无证照的石灰窑能获得补偿,为什么他们这些曾经很长时间都是合法经营的窑就不能获得补偿?
一位周姓石灰窑主表示,不管怎么说,这些石灰窑当初是合法建起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是合法经营的,不能政府说白拆就白拆。他告诉记者,烈山镇华家湖村有一个村属石灰窑,从来没有办过任何证照,但是,在修建新东外环路拆迁时,却获得了20万元的补偿。
疑惑二: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为什么不批准采矿权延续申请,也不作任何说明?
张传义说,他们的采矿许可证到2008年6月到期,2008年5月,他们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烈山镇政府和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都同意了该申请,但不知道为何淮北市国土局不批准这个申请,并且没有向他作任何说明,也没有对他提出任何整改要求。
疑惑三:副区长就可以随便侮辱记者?
2010年5月26日上午,本报记者在拆迁现场采访,不料烈山区委常委、副区长董海波突然对本报记者破口大骂,其语言不堪入耳。就连站在记者旁边的一位村妇也忍不住偷偷告诉记者:“他要是敢这样说我,我就立刻上去‘挠’他”。“张传义们”以及拆迁现场村民都十分不解,副区长就可以骂记者吗?
事后,本报记者随即将情况通报给了烈山区委宣传部,并要求董海波副区长道歉,但直到发稿前,董海波仍然没有向本报记者道歉。
专家意见:政府应该给予合理补偿
对此问题,本报记者两次联系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大学法学院陈宏光教授,陈教授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1.关于证照问题。2005年办理的采矿许可证,是合法有效的。在有效期届满之前,石灰窑主申请了期限顺延。如果国土局认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许可不能顺延审批,应当及时告知窑主停止生产,撤出资产和回收财产。如果既没有批准顺延,也没有答复,则视为石灰窑生产许可证仍然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关于损失补偿问题。界定许可证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决定是否给予补偿的前提。如果窑主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行政机关基于产业调整、执行政策要求窑主停止生产的。对于无过错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
就这一问题,本报记者又再次采访了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开举教授,沈教授现在还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他认为,近年来,因为城市扩建、环境保护、保护文物、改善人居等需要,很多地方政府都采取了关停城市规划区内的采石场、石灰窑场等措施。应当说,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采用采矿许可证不予延期、工商营业执照不予年审等方式,把曾经合法的企业“非法化”,就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家为了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禁止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在特定区域内采矿,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被许可人申请了,有关政府部门不予批准延续,实际上是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开发限制措施。这些并非企业方面的原因所致,应当给予一定补偿。
烈山区将要拆除的石灰窑是否能获得补偿,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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