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单位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之嫌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因为刘先生还没满十年工龄,第一份固定劳动合同签订也是在2008年以前,所以学校的做法没有太大问题,但未缴纳社保,学院必须补缴,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有专家认为,企业和员工都有双向选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计算,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学校应当支付刘先生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高瑾认为,学校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几天签订了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的期限则签到刘先生工作满10年前两个月,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之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签订合同就是为了撵走劳动者,不签则没有工作;签了的话,合同到期时,单位却可以冠冕堂皇地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而不予续签。她认为这两份固定合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学校应向刘先生支付20个月的工资,劳动者也有权继续续签劳动合同。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周艳涛 实习记者 侯希 采写
市民担忧
10年后谁“管”我
10年之后,“谁来管我”,刘先生的遭遇让不少劳动者不免担心,自己在工作将近10年后,是否也会遭遇“10年槛”。在市区上班的陈先生说,他今年工作刚10年了,合同快到期前,他也感到十分紧张,生怕单位不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幸好,单位比较仁慈,给我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觉得如果员工没有大的过错,单位在快10年时,应该给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毕竟劳动者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单位。”
在南郊工作的陈女士说,能在同一单位工作10年,往往是人生最好的时光,等到年龄大了单位却不签合同了,这样的单位太不近情理。但有时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虽然单位的做法可能合法,却让人感觉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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