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万盛区营寨煤矿、奉节县寨官煤矿、石柱县荣胜煤矿……”
重庆市煤监局公告“不廉政涉煤企业”这种举措与检察机关的“行贿黑名单”有何区别?会否对上了黑名单企业名誉权构成侵犯?记者今天(8月5日)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专家一方面肯定了此举的积极意义,同时指出:这个制度建立以后,并没有完善企业的申诉权。当发生名单公布错误时,公布机关可能会陷入侵权的危险境地。因此,在公布名单时,行政机关应以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比“行贿黑名单”更彻底更透明
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左上角,11家曾向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送红包行贿的煤矿以及煤炭中介机构上了“黑名单”,重庆市煤监局在公告中将它们称为“不廉政不诚信涉煤企业”。
公告表明,这11家上了黑名单的企业是结合近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反馈的信息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掌握的情况而确定的。
公告指出,这些煤矿不思加大投入减少煤矿安全隐患,而是想方设法找关系、拉拢腐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获得更多业务,向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人员行贿。这些企业的行为影响了重庆地区煤矿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重庆公布不廉政不诚信企业名单之前,司法领域早有“行贿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首创“行贿黑名单”,在建筑行业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北仑检察院推出的举措,迅速为许多司法界人士认可,这个经验很快得到了推广。
经过多次调研、论证,200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统一对外受理查询。2009年9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从建筑等五大领域扩大至所有领域。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郝川认为,重庆市公布“不廉政不诚信涉煤企业名单”与检察机关推行“行贿黑名单”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旨在通过对行贿犯罪案件有关信息的掌握来断其财路,增加行贿的预期风险,意图用非刑罚的方法、在法律措施之外约束行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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