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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开走自己被扣的摩托车 被判盗窃罪罚金3000元
http://news.hsw.cn    来源: 城市晚报  2010-08-11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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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拿”自己的东西,不存在盗窃问题。河南登封一女子却因为“拿”自己的东西,被判了刑。

  9日,经郑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趁警亭内交警不注意,私自开走自己被扣的摩托车的“偷车”人张赛男,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开走自己被扣的摩托被抓

  今年20岁的张赛男,是登封市少林办事处人。今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张赛男和男朋友李某、朋友付某骑着自己的南雅牌黑色踏板摩托车出行。

  在登封市区嵩阳路,因张赛男的摩托车没有办理行车证,个人也没有驾驶证,张赛男被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一中队执勤交警查获,其车辆被暂时扣押。

  交警让李某和付某去交罚款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嵩阳路与中岳大街十字路口警亭旁边后继续执勤。

  李某和付某两人离开去交罚款时,张赛男回家拿备用的钥匙,然后趁警亭内交警不注意,私自开走了被扣的摩托车。

  经鉴定,该南雅牌NY49QT型摩托车价值2450元。鉴于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张赛男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偷”自己的车,该不该判刑?

  针对此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认为,张赛男不构成盗窃罪,她只是认为车是自己的,想要侥幸将车开回,并不存在偷车的行为,也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盗窃罪,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则认为,此事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财物被依法扣押,此时占有权转移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成为摩托车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占有权受刑法保护。

  (据《东方今报》)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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