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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国家早有规定
那么,对公证机构的改制,国家有哪些规定?记者查询了国家及省相关文件,发现早在21世纪初就有了说法,随后也在不断补充和完善。2001年,财政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其中明确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所以,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涉及司法部门的,首先就是公证费:“公证机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证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的,其收取的公证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何谓“行政事业性收费”、何谓“经营服务性收费”?江苏省财政厅有关人士表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须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则自收自支。
2002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则进一步明确:公证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公证收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江苏的绝大部分公证机构都已经由行政机关改制为事业法人。既然如此,改制后的行政机构也就理应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然而,正如上述公证处负责人所言,尽管他们已经改制了,但是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用账户,并非自收自支。
红头文件被利益链架空了
为什么一项早在八九年前就已经明确了的政策,迄今仍然落个“一纸空文”?“就是因为里面的利益。”另一位公证处负责人说,收支两条线,“收”多少很关键,但是更重要的在于“支”,也就是“返还”拨款多少。
这一方面涉及到直接收取公证费用的公证机构,另一方面涉及主管部门的司法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有关人士表示,财政拨款只能拨付给具有独立部门预算的单位。但是记者了解到,绝大多数公证处不是独立部门预算单位。南京市财政局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长期以来,财政部门与公证处之间并无领拨关系。”这意味着,财政的预算和拨款不会直接下发到“公证处”这一级,而是发到同级的具有独立部门预算的司法部门,再由司法部门下拨给公证机构。
显然,这一“收支”与“拨付”过程,正是关键的利益链所在,也是“公证机构”始终未从司法部门脱身的重要原因。
关于一年间,在房产继承、遗赠方面的公证费用到底有多少,记者无法获取权威统计。以南京市为例,因为有很多家庭选择了生前买卖过户,一些“实在规避不了的”,只能采取公证的方式过户,每年大约200件。南京白下区2003年拆迁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600-3900元,按照90平方米每套房子,平均每件6000元计算,仅南京一市此类费用大约有120万元左右。全国这一费用据称超10亿。
公证处希望能“完全独立”
在公证机关改制后,公证机构、司法部门各自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职能呢?对此,司法部在“司发通[2002]41号”文件中,同样早有明确: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法人。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
事实上,司法部门对于公证处的管理还是非常直接,“最简单的一个,公证处领导的任免,都是司法部门说了算!”一家公证处负责人坦言,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部门和公证处之间,必然难脱复杂关系。“这种体系对我们的工作也造成了很多影响,我们也希望能完全独立!”省内一家公证处的负责人表示,如果关系理顺,完全自收自支,以独立的人格从事真正符合客观规律的公证工作,无论是对于公证员还是公证处,都会有极大的触动,“积极性可能会更高,公证效率和水平也会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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