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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措施确保全程监督
“甭管是自选的,还是人大聘任的,人民监督员还不只是摆设?”
这句牢骚,引发未央区检察院领导一班人深思:目前的监督方式都属于“事后监督”。相对而言,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的监督一直是人民监督员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如何从“事后监督”扩展到“事中监督”,就成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关键。
2010年4月,未央区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文件规定,出台了“定期通报制度”、“综合审查报告制度”等关于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十项措施,以保证在各个诉讼阶段和办案环节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保证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透明监督。
“这些措施解决了人民监督员不敢监督,无法监督等问题,”李亚军说,“实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本意,即加强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
而在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看来,这十项保证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的措施的意义远非如此。
“人民监督员参与各个环节的监督,有利于检务公开。”冯卫国说,立案与不立案、撤销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采用等是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关键环节,让这些过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不仅增强了办理自侦案件的透明度,还提高了检察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程度,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冯卫国说,人民监督员全程直接参与案件办理,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给办案人员增加了压力,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促使他们更加注重依法文明办案,在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时更加认真负责,提高办案质量。“能够最大可能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一直以来,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理由都是‘刑讯逼供,程序不合法’。”冯卫国说,面对翻供,公诉人虽然当庭出示了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但嫌疑人也往往会从录像的全面性、及时性等方面否认录像证据的公正性。而十项措施通过人民监督员深入案情地监督和参与,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能够强化自侦案件证据的证据效力,防止或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检察机关可通过人民监督员的见证来证明其讯问的合法性。
此外,冯卫国还认为,这十项措施能够有效加强对反贪办案的廉政监督。“尤其是人民监督员考察廉政情况制度,作为创新发展的举措,打破了以往由检察人员回访案发单位征求意见的考察模式,使案发单位敢讲真话,敢说实情。进一步推动反贪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平公正廉洁执法。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有力地推动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未央区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某村党支部书记龚某、村长张某贪污一案中,依照十项措施的规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
在讯问龚某、张某同步录音录像同时,两名人民监督员也现场观看讯问过程。
讯问完毕,两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整个过程合法、文明、规范,没有发现违法违规办案现象,充分展示了检察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良好风貌。
长安大学法律系主任陶信平说:“以前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讯问充满‘神秘感’,因为不了解,所以社会上还有些误传。通过零距离接触检察机关办案,通过这次实实在在的参与,才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气度,既打击了犯罪,又保障了人权,既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又提高了自身法律监督效果。”法制日报记者 台建林 法制日报通讯员 毛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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