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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飞机"是否违法观点不一 民警希望出台统一标准

来源: 华商网  2013-07-11 16:36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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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打飞机”属色情服务 警方应当打击

  对此,记者采访了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许涛。许涛认为,商家以“打飞机”等色情服务为赢利点,超出了社会道德底线,违背社会伦理,为社会所不容,应打击处罚!从处罚力度上看,应以《治安处罚法》为准,予以拘留并处罚金,此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许涛表示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解释不能随意进行类推。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打飞机”不应在《刑法》中规定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的范畴之内,对一个行为评价是否为犯罪,必须依据成文法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则不认定为犯罪。广东高院是严格遵守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违法和犯罪的概念不同,处罚力度也不同,不得随意扩大打击范围和加重处罚力度。

  “公众往往对某些行为痛恨就希望能用《刑法》来处罚对方,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现行法律往往落后于实际社会现实的,《刑法》不是万能的,这也是法律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之一。”许涛告诉记者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路钢认为,打飞机肯定属于色情服务,卖淫也属于色情服务,但色情服务不一定会构成犯罪。在巡查扫黄场所时,遇到有场所出现“打飞机”的行为,陕西公安完全可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认定这是卖淫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执罚。

  同时路钢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执法部门认定不统一,希望最高法院或者检察院尽快做出更明确的解释,以便地方机关、公安和法院做出决定。

  编后语:

  据法学专家介绍,全球各国家实行的法律体系基本分为两种,一个是判例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我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

  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民法体系源自我国的本国法及实践,同时受到苏联和德国的影响。

  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学术界叫“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来证明有罪确定之前,优先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广东高院认为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属于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司法解释效率,但法院在实际审判中是要按照这个文件精神进行审判的。而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认定“打手枪”属卖淫嫖娼行为。但该文件只是一个批复文件,虽然对公安在之后的工作有指导性意义,但其法律效力有限。

  公安部的规定适用于行政处罚程序,而行政处罚程序进入不了法院审判程序。多种原因导致,“打飞机”成为我国现有法律的一个盲点。

  此外,华商网记者采访过程中,很多民警表示,对于打飞机这个违法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民警在办案时,对于法律适用也很迷茫。公安部出台的批复不算规定,只能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对此,很多民警表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尽早出台法规界定或者暂行规定,全国能统一标准,对民警办案有明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