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的主意?
嫖宿和幼女,这两个词单拎出来,《辞海》里都找不到。两个生生造出来的词,合起来就是极深重的罪恶。
哪来的“嫖宿”?有记者问了一圈法律学者和语言学者,只得一个大致的猜测:很可能是警察叔叔在日常办案中叫出来的。嫖成年人叫嫖娼,嫖未成年人呢,就叫嫖幼吧。至于后来,口头上的说法落到纸面,总归得来个四字格的,以显持平中正庄重。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一罪名独立出来,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内容完全一致: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怎么写入刑法的?
96年刑法修订启动,参与修订工作的刑法学者高铭暄回忆,立法工作机关曾将上述规定(嫖宿按强奸论处),直接移植进1996年8月8日的刑法分则修改草稿及之后的一些稿本中,直至1996年12月中旬的草案,也仅有用语的微调。
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
12天之后,形势逆转。1997年3月13日,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第二天下午,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那条现在引发轩然大波的罪名,藏身于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搁置的司法解释
2002年,辽宁省高院上报的一宗特殊案件,一名不满14周岁、外表成熟的女孩自愿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如何定罪的案件。
2003年1月,最高法院对此案出台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司法解释公布后,立即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人指这是纵容对幼女的犯罪,但也有舆论盛赞其显现出的司法理性。法理学者朱苏力即在网上贴出了他的《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一文,拉开“二十多年来最大的一场论争”。国内绝大多数知名刑法学家和非刑法的知名学者卷入辩论,中国刑法学界连续组织多个研讨会争论。
该条司法解释当年8月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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