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交警拖移违停车辆,车主不用再缴执法停车费本报记者汤继颖摄
9月25日起,本报连续报道西安执法停车场收费这一话题9月28日,西安市物价局明确表示,执法停车费不用车主缴10月10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公告要求执法停车场立即停止向车主收费近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二稿)》明确
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杜鹃)本报连续报道西安执法停车场收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即日起至11月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通过华商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二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二稿)》)的意见。
此稿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自行承担依法扣留车辆的保管费用。
明确执法停车费承担主体
记者注意到,《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二稿)》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因扣留车辆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而在此前一稿中,仅提到交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并未明确费用承担主体是谁。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负责人表示,之前一直在关注《华商报》关于执法停车场违规收取停车费系列报道,也注意到交管部门表示,费用是停车场所收,与自己无关。为了让法规更有操作性,此次修改中特别明确了被扣车辆保管费用该由谁来承担,也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精神。
同样,交通警察因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等收集证据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扣留事故车辆。此次还明确了检测、检验、技术鉴定和车辆保管费用由作出扣留车辆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当立即解除扣留。
设交通标志应听公民建议
此外,《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二稿)》中提出,聘用交通协管员应通过考试公开向社会招聘,并明确交通协管员不具处罚权;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公民、单位的合理建议,对社会反映突出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公开答复。定期对道路交通标志设置的科学性进行调研论证,及时更改、调整不科学、不合理的交通标志,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公民出行需求。9月24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现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二稿)》予以公布,公众可登录华商网(www.hsw.cn)首页查看。
如果您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二稿)》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于11月1日前,将反馈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faguiyichu@163.com或寄送信件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原南关正街109号),邮编710068。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修订草案修改建议二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监察和其他负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城市中的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或者对一定区域的交通状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交通事故、缓解交通拥堵、保障交通安全的对策和措施。
省公安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等规定,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条〔单位责任〕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免费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和措施。
第七条〔交通协管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交通协管员的,其聘用人数、条件等事项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协商拟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聘用交通协管员应当通过考试公开向社会招聘。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八条〔劝阻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