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先生称,随后他组织施工,一共开挖了17根桩,其中全部做完的有14根。眼看着工期将近,庞某却突然告诉侯先生,写协议时错将“每排2300元”写成“每根2300元”,施工由此中止。侯先生认为,一排是两根,如果这样算,只能获得一半酬劳,不能接受。
多次协商未果,侯先生将庞某告上法庭。2013年8月12日,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庞某作为个人无建筑桥梁资质,又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他与侯先生签订的“挖桩协议”不合法,但庞某应该向侯先生赔偿挖桩包工的损失。同时,对于庞某提出的“协议书写出错”一事,法院并不支持。法院判定,减去庞某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他还应向侯先生支付22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