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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特供烟需三思: 港校“家法”令内地高校汗颜

来源: 文汇报  2014-02-16 13:3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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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首席记者 樊丽萍

  由于漏报校外兼职收入,香港理工大学副校长徐林倩丽近日被校方开除。大学“炒”掉副校长,在香港高校界也属首次。

  据港媒披露的消息,徐林倩丽被“炒”,主因是她2009年担任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期间,漏报了在数家上市公司出任非执行董事所得的袍金(即董事酬金)共149万元港币,以及顾问服务费36.6万元港币。

  港校副校长被解雇一事,引发沪上高教人士的关注和热议。港校教授薪酬之高素来被内地高校学者所津津乐道,不过,高收入的另一面却是严格的“家法”。学界称,严格学校内部管理,这一点很值得内地高校学习效仿。

  “以最高的道德标准为依归”

  2月11日,香港理工大学官方网站针对徐林倩丽被开除一事刊登公告。

  资料显示,徐林倩丽2002年7月加盟香港理工,于2010年3月出任该校副校长(国际事务及行政教育)。此前,她曾担任该校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理工2012年内部审计报告指出,徐林倩丽漏报了她曾出任多个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得部分收入。学校于同年10月成立调查小组,而处理结果之所以拖了一段时间,是因为徐林倩丽曾不服调查结果上诉,认为审计报告有失实之处。此后,学校又成立了独立调查小组复核,最终“维持原判”。

  根据香港理工公告,随着独立调查小组工作结束,“经过详细考虑之后,大学已决定即时终止聘用副校长徐林倩丽教授。”

  这份公告还援引香港理工大学校长唐伟章的表态,称“大学会竭尽所能,恪守良好管治原则,并以最高的道德标准为依归。”

  教员校外兼职有严格制度规范

  一名学校高层漏报校外兼职收入,居然就被“炒”了!香港理工的这一做法看上去动静很大,但一些熟悉港校管理制度的沪上专家告诉记者,这样的处理结果不过是照章行事罢了。

  “此次副校长被炒,不是因为她在外兼职,主因应该是漏报兼职收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冷静曾任教于香港大学,她说,香港高校并不是禁止大学教员在外兼职,恰恰相反,有的院系还鼓励教员在外从事和自己专业相关的社会服务。比如,在法学院任教的不少教授本身就是兼职律师,还会到仲裁委等机构担任顾问。但是,对于大学教员从事的校外活动(Outside Practice),港校都有严格的内部规定和管理流程,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教员在从事兼职前,必须递交个人申请,得到学校批准。在提交参加校外活动的申请时,教员须主动披露外部兼职所从事的具体内容以及收入。针对教员具体的兼职情况和获得的报酬,有时,学校会提取部分费用。

  香港城市大学协理副校长程星教授此前在接受文汇报专访时,也专门描述过港校对于教员的内部管理制度。“任何一位教员都不敢随便到外面挣外快或随意接项目。教师如有意做一些项目或兼职,需要经过学校严格审批,否则廉政公署可能马上就要找上门。”他说,这样的规定是刚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教师能够安心自己的科研和教学任务。

  内地高校还有不少提升空间

  沪上一些高校人士认为,围观此次港校炒校长事件,并不是看个“热闹”。对比港校的做法,很多地方值得内地高校借鉴。

  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张端鸿说,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大学教授在校外从事兼职,其兼职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时间以及收入管理等等,学校都有明文的规定和具体的约束,这可以说是国际惯例。

  比如,美国耶鲁大学的员工手册就规定,一个学校的全职教员不可以接受另一个研究机构提供的带薪岗位,教授在一周内不得花一天以上的时间从事校外咨询工作等等。

  冷静介绍,港校和美国高校还有一点不同。港校通常支付给教授的是一年12个月的工资,所以原则上要求教授12个月“在港并在岗”。教员要外出参加国际会议、从事兼职,都要走流程、向学校报备。而美国高校一般支付给教授的是9个月的工资,其余3个月的假期,允许教授在外从事兼职。

  以此反观,内地高校在对教员的内部管理上确实有不少空间。

  张端鸿说,规范教授的校外兼职活动,很多高校目前还在规章建制的起步阶段。据他所知,北大、清华、浙大等几所名校在学校管理章程方面做了规范,但从操作层面来看,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监管力量薄弱。

  “现在很多大学年轻教师的待遇本来就不高,迫使很多教师谋求变通之法,通过校外活动获得一些收入。”一位任教于沪上高校的青年教师直言,很多高校都有一种氛围,认为“谁在外面活接得多,课题经费多,本事就大。”至于从事这些活动是否分散了个人精力、影响了教学,无论是教师自律还是学校层面的规范管理,确实还很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