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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园新世纪小区违规乱搭乱建 规划、房管均称对方管

来源: 华商网 时间:2014-03-14 17:49:12 编辑:陈晨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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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内一栋楼顶层出现搭建情况

  华商网讯 3月12日,华商网报道了西安锦园新世纪小区乱搭乱建。3月14日,西安市规划局对此事做出回复,称根据相关条例,对于业主擅自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后,小编又联系西安市房管局,对方表示此事应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

  3月10日,网友“d57160941”在华商网论坛发帖称:锦园新世纪小区乱搭乱建对小区整体美观、安全方面产生严重影响。3月12日,华商网小编经过了解得知,乱搭建房屋多为复式楼,业主买两层赠一层露天阳台,对于露天阳台的改建,业主只需要事先告知小区物业即可。【详细

  3月12日,华商网小编将此事反映给西安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是否涉嫌违规搭建以及赠送的阳台是否允许业主私自改建,建议小编咨询西安市规划局。

  14日,小编收到西安市规划局对此事的回复。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三)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违法本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抗震结构、房屋面貌或者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