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祖庵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开具的《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
男子系非法营运 执法无瑕疵
小编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27日下午,小编致电户县祖庵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称,5月24日是星期六,银行没有对公业务,所以当场对马先生作出了处罚,并代为缴纳罚款。帖子中贴出的《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正是他们当场进行处罚时所使用的收据。
对于800元的罚款金额,该工作人员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来应该对其最少罚款3万。但当事人拿不出那么多钱,同时本人也挺积极配合,也没有造成重大危害或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们依法对其减轻了处罚。”
至于帖子中的马先生提出,车上货物都是自家的,自己并没有营利,所以不存在非法营运的说法。该工作人员称,当事人马先生是给别人拉货,并且收了对方200元的费用,已经构成非法营运。
另外,户县祖庵交通运输管理中心提供了当天的执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等材料,这些材料上均有马先生的签名和指纹,证实了马先生非法营运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