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各机关因私使用公务用车;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等应及时收回……昨日,陕西省政府媒体联络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召开发布会,宣布《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我省各级机关单位的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据了解,目前我省大多数市、区、县没有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一些同级政府、部门间还存在服务保障标准差距过大、奢侈浪费等现象。《办法》出台的目的就是要使全省各项机关事务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下一步我省各级政府还将依法建立统一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三公”经费怎么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和运行费、以及因公出国(境)费这三大类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对于机关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对本级机关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对本级机关房地产的用途、数量、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完善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档案。各机关应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机关闲置资产应当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针对公车使用,《办法》规定,各机关应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不得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公车的配备、更新,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公车需要更新和报废的,有关单位应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报批。
《办法》规定,存在自行处置机关资产的;自行购置公车或因私使用公车等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