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欠下货款长期不还,债主便带人逼迫对方写下了欠条。而法院却判决欠条无效,但由于对方承认拖欠货款一事存在,因此判决对方须偿所欠货款。11月4日,眉县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追偿货款而采用不正当手段威逼书写欠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1月,经中间人麻某某介绍,张某甲向张某乙购买了高粱,货到后,张某甲支付原告部分货款40万元后,再不愿支付余下货款。多次催要无果,2012年10月31日晚,张某乙带领麻某某等多人强行用车将张某甲带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一酒店内,威逼其写下一张35100元的收条。当晚,张某甲被眉县公安机关解救,该事件以非法拘禁立案侦查。此后,张某乙以收条为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等共计43218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收货后未全额支付货款,原告本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然而原告却置法律于不顾,伙同他人采取非法拘禁手段进行追讨,胁迫被告结算账务、书写欠款字据,其行为已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故被告向原告书写的“收条”无效。但由于被告自认拖欠原告货款26884.4元,因此拖欠货款一事真实存在,应予清偿。遂判决由被告张某乙偿还原告张某甲欠款26884.4元。因双方在买卖中未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违约责任无法评判,原告基于违约责任所形成的利息及索款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华商记者 周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