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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2假记者以负面报道相要挟 索要赞助费被判刑

延安新闻 作者:陈雪 2014-11-25 04:59:17
[摘要]为牟取私利,郇某、刘某冒充记者身份,以要进行负面报道要挟当事人,索要“赞助费”1万元。11月11日,安塞县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郇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华商报讯(记者 陈雪)为牟取私利,郇某、刘某冒充记者身份,以要进行负面报道要挟当事人,索要“赞助费”1万元。11月11日,安塞县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郇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郇某曾是法制网陕西频道聘用人员,今年2月因故被辞退。后郇某与应聘西部法制网工作的刘某,经常以寻找线索为由牟私利。尽管该网站没有采访权,二人均没有记者证,但他们仍明知故犯。4月初,刘某获得安塞县李某违规停车的视频。在没有向网站请示的情况下,二人私自来到李某单位“采访”,但李某不在。

  其间,郇某又在李某单位偷拍了部分视频后,两人找到该单位副局长赵某,谎称是西部法制网的记者,向其出示了相关视频,声称该单位存在违纪问题要报道,并留下联系方式,称让李某与他们联系。李某得知后,找郇、刘二人解释相关情况时,两人提出要以缴纳“赞助费”的方式处理此事,最终双方协商未果。

  见此情形,为了给李某施压,郇某便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该单位的“违规问题”,并将此事告知李某。为避免两人纠缠,李某将1万元现金送至刘某的办公地点,并由郇某收取。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安塞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郇某、刘某冒充记者,以报道对被害人有负面影响的视频资料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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