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县移民局长一审被判有罪 免予行政处罚

  华商报渭南讯(记者王培民)身为移民局长违纪在外兼职,兼职期间又使用公务车辆为兼职单位服务,领取的车辆租金又占为己有,在涉嫌贪污被监视居住期间,又因谩骂威胁证人被逮捕。11月25日,陕西省华县法院对移民局局长薛英勋涉嫌贪污案一审做出判决:被告人薛英勋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移民局局长使用单位公车在外兼职

  被告人薛英勋,49岁,中共党员,系华县移民开发局局长。2013年下半年,因在外兼职违纪问题暴露被停职;同年12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次日,被监视居住。今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7月24日,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后,薛英勋在一家酒店门口谩骂、威胁并打证人李某;当晚,华县法院连夜召开审委会,根据薛英勋的行为,做出变更刑事措施的决定,对其实施逮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华县检察院指控薛英勋在担任华县移民开发局局长期间,于2007年7月至2011年8月兼任陕西某科技公司副经理,将移民局两辆公车先后租借给陕西某科技公司,领取租车费7万元未上缴单位,全部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支出,华县检察院指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建议在5年以上量刑。被告人薛英勋的辩护律师对华县检察院的指控并不认可,认为租车的证据不足,这7万元只是其兼职应得的福利性补贴,不属租车费用,不构成贪污。

  法院判定贪污罪成立 但免予刑事处罚

  经过4个月的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人薛英勋兼职期间使用的第一辆小轿车为华县网络公司购买,挂靠华县移民开发局名下,薛英勋除在移民开发局公务使用外,一直兼职使用,并在兼职单位报销油料修车及保险等费用,领取兼职企业车辆租用补助费5万元。第二辆小轿车系华县移民开发局账外资金购买,除在移民开发局公务使用外,亦在兼职期间使用,并在兼职企业报销相关费用并领取车辆租用费2万元。被告人薛英勋将上述领取车辆租用费共7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3 年12月,被告人薛英勋交华县检察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英勋兼职期间使用的第一辆小轿车系华县网络公司出资购买,辩护人提出的第一辆小轿车非移民开发局国有资产,这5万元不应认定为贪污数额,法院予以采纳。第二辆小轿车虽然属于华县移民开发局账外资金购买,但法院认为属于移民开发局资产,其收益应归移民开发局所有,被告人薛英勋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属于移民开发局所有的收益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

  考虑到被告人薛英勋已经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这种判决结果,华县纪委一名工作人员认为,薛英勋的局长职务估计难保,但其公职保留的可能性比较大,具体还要等此案最终的生效判决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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