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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不好 官员可能被免职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王卫平 郭晓蓉 2015-02-10 17:06:05
[摘要]西安市政府召开常务会,原则通过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对如何追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华商报讯 (记者 王卫平 郭晓蓉)如果在监管建筑垃圾过程中出现不负责任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可能被追究责任,责任人最高可能被免职。

  2月10日,西安市政府召开常务会,原则通过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对如何追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市政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该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监察机关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该办法还对各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晰。要求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责任追究分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追究,和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对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资格。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如对日常监管中出现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高装载、沿途抛洒、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非法设置和运营建筑垃圾消纳场,以及未经批准和未经申报私自排放建筑垃圾行为不力的等11种情况,市综合整治办根据情节下达《告知单》、《督办单》或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其中,对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或执法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拖延,擅自增加条件和要求,或索要财物的,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取消执法资格、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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