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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款近4万元 原蓝关镇党委书记获刑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5-02-11 18:17:24
[摘要]村上返还给镇上的6万元工作经费,侵吞了1万;从镇党委书记职位上调离前,又指使他人虚开发票抵销预支的吃饭等个人费用。

  村上返还给镇上的6万元工作经费,侵吞了1万;从镇党委书记职位上调离前,又指使他人虚开发票抵销预支的吃饭、抽烟等个人费用。昨日,华商报记者获悉,蓝田县旅游局原局长王娟民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4年11月17日,蓝田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王娟民提起公诉,指控的贪污事实有两项。2011年初,蓝田县国土局因土地平整向蓝关镇榆林村、文刘坡村拨付工作经费12万元,该款项拨付到蓝关镇财政所后,时任蓝关镇党委书记的王娟民召集榆林村支书范某、主任郭某、文刘坡村支书兼主任孙某到其办公室,要求3人将国土局拨付给两村的工作经费领回后向其返还6万元。在镇政府向两村分别划拨6万元后,范某返还给王娟民两万元,孙某返还4万元。王娟民将其中5万元用于镇政府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将剩余1万元侵吞。

  2011年底,王娟民在调离蓝关镇政府之前,为顺利交接自己与该镇财务上的经济手续,找到榆林村原支书范某,让其虚开3张税务发票共计29406元。后让相关人员在虚开的发票及明细上签字在镇政府报销,抵销了王娟民从镇财政所以维稳名义预支的其用于个人吃饭、抽烟等的费用,侵吞公款29406元。两笔指控共39406元。案件侦查阶段,王娟民将赃款退至检察机关。

  蓝田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娟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王娟民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经查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审理中,王娟民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回了贪污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娟民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赃款予以追缴。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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