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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款近4万元 蓝田县蓝关镇前党委书记获刑4年

宝鸡新闻 作者:宁军 2015-02-12 04:05:58
[摘要]村上返还给镇上的6万元工作经费,侵吞了1万;从镇党委书记职位上调离前,又指使他人虚开发票抵销预支的吃饭、抽烟等个人费用近3万元。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村上返还给镇上的6万元工作经费,侵吞了1万;从镇党委书记职位上调离前,又指使他人虚开发票抵销预支的吃饭、抽烟等个人费用近3万元。昨日,华商报记者获悉,蓝田县蓝关镇前党委书记、后调任蓝田县旅游局局长的王娟民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去年12月15日,西安市纪委、市监察局古城清风网站发布消息:蓝田县旅游局原局长王娟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蓝田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给予王娟民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问题及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蓝田县委组织部及县政府文件证实,王娟民于2006年8月至2012年1月任蓝田县蓝关镇党委书记,2012年1月任蓝田县旅游局局长。据华商报记者了解,纪委和监察局在网站上宣布上述处分之前约一个月,蓝田县检察院已对王娟民提起公诉,涉嫌罪名为贪污罪,而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在其担任蓝关镇党委书记期间。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王娟民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王娟民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且全部退赃,系初犯、偶犯,希望从轻处罚。

  蓝田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娟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王娟民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经查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审理中,王娟民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回了贪污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娟民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赃款予以追缴。

  昨日,华商报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王娟民并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王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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