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陈永辉 通讯员刘延洛 张永云)身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两次骗取保险理赔金,占为己有,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2月6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
2012年5月3日,晋某某明知被投保人卢某已于同年5月1日晚因交通事故身亡,仍收取卢某家属保险费10000元,在其任职的保险公司为卢某办理了保险,并让卢某之妻刘某填写了保险理赔单。同年5月6日,被告人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打电话报称,卢某于2012年5月5日驾驶车辆在陕西202省道商洛路段因交通事故死亡。同时以刘某名义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将30万元理赔款汇入晋某某所持以刘某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中,晋某某分数次将该30万元保险金取出。
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晋某某因无力偿还洛南县某银行贷款,便与李某某商议,由李某某假冒王某某的丈夫名义作为投保人,为王某某办理人身保险,同时以李某某名义办理了银行卡。同年7月17日,李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电话报称,其妻王某某被三轮车碰撞死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同时晋某某伪造了相关理赔资料,并以该资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将30万元理赔款汇入晋某某持有的李某某的银行卡中,晋某某将该30万元占为己有。
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身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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