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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协议离婚放弃孩子抚养费 事后反悔索要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永辉 2015-02-13 20:18:56
[摘要]2月8日,承办法官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自愿达成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15000元抚养费的调解协议,被告也于当日履行了给付义务。

  华商报讯(记者 陈永辉 通讯员王 明 )离婚时妻子承诺独自抚养3岁儿子,不要丈夫负担抚养费。两年后,妻子反悔,遂以儿子名义将前夫诉至法庭,要求前夫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2月8日,山阳法院照川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9年3月,黄亚莉与赵海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生育一子赵涛。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对婚姻产生绝望的黄亚莉坚持要求离婚,甚至以死相逼。赵海强迫于无奈,于2013年2月与黄亚莉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山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赵涛由黄亚莉抚养,赵海强不负担任何抚养费用。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各项费用支出逐年增加,黄亚莉感觉不堪重负,后悔当初没有向赵海强索要抚养费。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黄亚莉于2月1日以儿子赵涛名义将前夫赵海强告上法庭,要求前夫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止儿子满18周岁。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并听取了被告的意见。被告辩称,当初离婚是前妻黄亚莉提出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儿子由她抚养,自己无需承担抚养费,所以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同时被告提出,如果前妻没有抚养儿子的能力,儿子可以由他抚养,而且不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对儿子还是有很深的感情,承办法官紧紧围绕“骨肉亲情,血浓于水”,向被告释明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作为被告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被告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一定数额抚养费,且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2月8日,承办法官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自愿达成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15000元抚养费的调解协议,被告也于当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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