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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写错当事人名字被质疑 延长法院回应

延安新闻 作者:董瀚文 陈雪 2015-02-26 05:53:35
[摘要]因为感情不和,2010年,西安女子孙某某和延长县的富某某欲解除同居关系。去年,孙某某找到了律师,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富某某提出要女儿抚养费,她决定向延安市宝塔区法院提出诉讼。

  华商报延安讯(记者 董瀚文 陈雪)因为感情不和,2010年,西安女子孙某某和延长县的富某某欲解除同居关系。这时,在孙某某并未起诉且未去法院调解的情况下,富某某拿出一份延长县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表明,原告孙某某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责任。孙某某以为法院就此作出了判决,

  默默接受。然而,去年她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延长县法院查档时却发现,该案文件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所附的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也不是自己的。

  孙某某:调解书上连我的名字都写错了

  2月9日,孙某某介绍说,她2002年结识了富某某,此后两人同居并于2004年生下一女。2010年,两人发生矛盾,她希望结束同居关系并与富某某就女儿的抚养费进行协商。同年8月,富某某拿出一份民事调解书。在孙某某提供的调解书复印件中,孙某某与富某某同意解除同居关系,达成如下协议:女儿由孙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富某某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复印件上,审判员署名为白某某,但没有盖公章。孙某某说,调解书上连她的名字都写错了,但当年自己不懂法,加上急于摆脱这段感情,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去年,孙某某找到了律师,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富某某提出要女儿抚养费,她决定向延安市宝塔区法院提出诉讼。去年11月11日,孙某某与律师到延长县法院查询当年的法律文书,她发现档案中起诉状上并没有自己的签名,起诉状上的身份证号码和复印件也不是自己的。

  延长县法院:一切以调查结果为准

  去年年底,孙某某向延安市宝塔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富某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孙某某说,今年1月12日,宝塔区法院通知她,由于延长县法院2010年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此该案无法办理。对此,孙某某表示:“起诉状上没有我的签名,调解笔录、开庭笔录、送达回证等都不是我的签名,不知是如何做出这份民事调解书的?”她随后向延安中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查明事实。

  10日,华商报记者到延长县法院了解得知,目前延安中院纪检部门已经将相关案卷调走进行调查,一切回应以调查结果为准。据悉,当年审理该案的法官白某某,现今已是延长县法院副院长。

  延安中院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到孙某某的反映材料,已通知孙某某尽快前来配合调查,此事尚在调查中。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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