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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去囚服 司法文明更需程序正义

华商观察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马想斌 2015-02-27 06:09:48
[摘要]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内容涵盖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等层面。舆论将此轮法院改革的关键词,不约而同地汇聚到庭审禁穿囚服这样的细节上。

  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内容涵盖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等层面。

  舆论将此轮法院改革的关键词,不约而同地汇聚到庭审禁穿囚服这样的细节上。意见称,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意味着历来备受争议的囚服“特权”,有了一个终结。之所以称之为囚服“特权”,是因为舆论在历次庭审中发现,囚服加身的往往是平常百姓,而一些身居高位的官员依然着平常之衣。

  从司法文明的角度来说,庭审本就不该穿囚服,这无关身份。因为从法治的本义出发,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预设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精神。庭审正义的第一步,便是对被告人“去标签化”。遗憾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轻易忽略,总是被先入为主地预设为“犯罪分子”,穿囚服、剃光头出庭,是最鲜明的表现。

  所以,最高法发布司法改革意见,去囚服作为其中一项,以小处见真章,透过司法文明细节的改变,来撬动司法公平正义的车轮滚滚向前。这也符合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够在具体的案件里面感受到正义。

  这里的每一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庭审时的被告。一个社会对待犯罪嫌疑人甚至服刑人员的态度,是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尺之一。司法实践中,彻底废除剃头发、刮胡子、庭审穿囚服等法外刑,利于中国法治的日趋严谨与进步,进一步彰显司法文明。

  因此,庭审去囚服被赋予司法回归文明的符号意义。而作为改革硬骨头的司法领域,其进步的实现便需要去囚服这样的细节或符号化的形式出现。但符号化的变化,必须演化为权利的保障和公平正义的体现。被告脱掉了囚服,在衣着上谋取了身份的平等。在此基础上,有舆论进一步提出,为了将自由着衣的权利象征更彻底,庭审格局也应发生改变。

  如今的庭审格局,审判台居中,左右两边分设辩护台、公诉台,这般伞形结构的格局设置,栩栩如生地展现了被告权利与法官权力的遥远。被告人则孤零零地坐或站在法庭正中央,属于典型的坐堂问案。

  同时,庭审过程中被告采取站立姿态,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直呼“被告”或“被告某某”。这种格局与言语构建的庭审,被告面临控审权力时的压抑、无助感一览无遗,而所谓自由、平等、理性的对话何其艰巨。

  但终归,这只是形式改变,而正常权利的保障,则在于司法公平与程序正义以及那些侦控机关能够回到与被告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当然还有律师的辩护权利亦需要充分保障。

  不过,无论是去囚服的形式改变,还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实质改变,其基本法理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关报道见A04)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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