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因非法持有毒品 尹相杰一审获刑七个月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5-02-28 15:29:54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王蕾 曹璐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专访:

  尹相杰代理律师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彦

  《华商报》: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您怎么看?

  张彦:我们觉得有点重了。我们最初的设想应该是4到6个月的拘役。因为13.93克的冰毒量,刚够量刑的标准。他是自己吸毒,没有收容、引诱他人吸毒,没有影响他人。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华商报》:您的意思是非法持有毒品比容留他人吸毒,应该判的要轻?

  张彦:是的,他犯罪行为影响的只是自己的身体。而引诱和容留他人吸毒还影响到了其他人。不过公众人物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也可能在法官量刑的时候会考虑进去。

  《华商报》:尹相杰被判处7个月刑期,目前已经两个月,如果按照正常程序,今年7月24日就出来了,您觉得在时间上他的态度是什么?那么尹相杰接受这个结果吗?他是否会提起上诉?

  张彦:这个我们需要尊重他本人的意见,我会再和他沟通。

  《华商报》:尹相杰说他没有毒瘾,吸毒为了解酒,这个您了解过吗?

  张彦:对于一些新兴毒品,社会上有不同的认识,不过法律界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就是我们俗称的冰毒,它成瘾性比较差,不会有长期的依赖性。而且他在看守所也两个月了,并没有毒瘾发作之类的症状。我和他本人沟通过多次,他说也就是在很多时候是喝了很多的酒之后吸毒,具有解酒这样一个效果。但是我们没有人尝试过,也不知道这个效果是否属实。但是如果要说他长期不间断大量吸食毒品,目前来看没有这个证据。

  尹相杰主审法官 代理审判员 辛祖国

  《华商报》:之所以给尹相杰7个月的量刑,是处于哪方面的考虑?

  辛祖国:作为入罪的标准,首先从定性来讲,尹相杰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就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大量持有。另外,从量刑的标准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三个量刑标准,第一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二是3到7年。第三是7年以上到无期徒刑。被告人尹相杰持有甲基苯丙胺达到10克以上,达到13.93克,数量对应的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综合考虑到数量,超过标准3.93克,他还持有氯胺酮、大麻等毒品。另外,法院也考虑到他能够如实承认持有毒品,并积极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他还积极检举和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虽然不能构成立功,但是在法官量刑的时候,也会酌情考虑。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对他做出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的决定。罚金2000人民币的判决。

  《华商报》:这个2000元的标准是怎么来的?

  辛祖国:虽然他的行为本身并不是谋利的,但对于相关行为法律规定是要并处罚金。我们根据他持有毒品的数量和其他毒品数量等相关基本事实情况,与其判处的有期徒刑均衡考虑做出的决定。

  《华商报》:尹相杰在法庭上忏悔,希望所有人都引以为戒,您作为法官,有什么要提醒给我们广大读者的呢?

  辛祖国:其实这个案件,最终给法院判决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的。但是我们透过这个案子向后看,包括其他明星吸毒的案件。这所有案子本身的根源,都是存在一个吸毒的行为。法律是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面前明星也不例外。对于涉毒的违法性,我个人总结了一下,根源性的东西就是存在吸毒行为。而对于吸毒行为,我个人认为背后至少存在三重枷锁。

  《华商报》:能否讲讲是哪三重枷锁?

  辛祖国:第一重枷锁就是毒瘾枷锁。大家在吸毒之前,完全可以拒绝毒品,选择不吸。而当沾染上毒品之后,想要拒绝毒品,那就可能性比较小而且比较难。一旦走上吸毒的道路,再往回走,路就比较艰难。第二重枷锁就是衍生犯罪枷锁,透过尹相杰等几个案件,包括房祖名案、李代沫案等,通过吸食毒品同时,他可能触犯两个层次的犯罪,轻的来说,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重的有可能以贩养吸,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第三重枷锁是铁窗枷锁,就是第二重枷锁的必然结果,就是上述违法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华商报》:尹相杰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最初接触毒品,心存侥幸心理,主要目的是在于醒酒。其实好像很多艺人最开始沾染毒品都是这个心态,对于毒品的认识和法律惩处并不是很清楚。

  辛祖国:是的,大家在吸食毒品的时候,有的出于好奇,有的醒酒,有的寻找创作灵感,有的是释放工作压力。尹相杰说的主要是用于醒酒。所以这些现象说明,很多人在吸食毒品之前,对于吸毒带来的后果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一旦走上吸毒的道路,严重的说,成瘾之后,将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枷锁。

  《华商报》:我们很容易就和前不久刚因为容留他人吸毒才被放出来的房祖名产生联系,那么在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方面?按照法律哪个会重一点?

  辛祖国:这个没法做一个简单的直接比较。因为两个犯罪行为不同,触犯的罪名不同。另外,一个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一个是处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另外,从量刑的角度,他们有不同的入罪标准,量刑有不同的考虑因素,没法简单进行纵向比较。尹相杰这个案件处理的不是吸毒行为,虽然他背后有吸毒行为,但是处理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房祖名案的量刑标准和考量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就尹相杰案来说,第一,他持有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叫冰毒,是所有毒品中危害性最大的,和大麻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二,他持有的数量13.93克,还有其他的毒品。

  《华商报》:尹相杰量刑的时候,考虑到揭发其他人吸毒,那么是娱乐圈内的人么?

  辛祖国:这个我不能说。揭发不构成立功,量刑时候从轻情节予以考虑。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