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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持有毒品 尹相杰一审获刑七个月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5-02-28 15:29:54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王蕾 曹璐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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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持有毒品 尹相杰一审获刑七个月(摄影:曹璐)

  华商报驻京记者 王蕾

  2月28日清晨,天降中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门口早已围着很多记者。上午9点前,记者们陆续入场,旁听了朝阳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最终朝阳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尹相杰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并将在案物品予以没收。尹相杰的母亲和妹妹均到庭旁听。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尹相杰表示,需要时间思考。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相杰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在其北京市朝阳区的居住地内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起获毒品15份。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有净重13.93g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04g的氯胺酮及净重1.02g的大麻,上述毒品均已被收缴。另同时起获冰壶、K粉瓶等物品,上述物品现均扣押在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了多项掌握的证据,当庭播放了带走尹相杰时在其家里搜获毒品和吸毒工具的记录视频。公诉机关提出,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触犯《刑法》第348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尹相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任何异议,自愿认罪,庭审上态度较好。在法警将吸毒工具带到尹相杰面前的时候,尹相杰也点头承认。在法官询问这些东西是用来做什么的时候,尹相杰楞了一下后说:“作案。”说出口后觉得不合适,又改口说:“吸食。”

  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尹相杰说,自己并没有毒瘾,第一次接触毒品是在2003年,之后几年并无持续性的吸毒,所以并无毒瘾。而自己收藏的毒品,其来源时间不一,是在近几年中从朋友聚会上收集来陆续藏匿的。关于最后一次吸毒时间,尹相杰说,2014年12月25日,自己从圣诞节聚会回来,在目前已经居住2年的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家中吸食的毒品,吸的是冰毒。之后在家中吸完毒睡觉的时候,公安机关敲门进入自己家后,将其抓住并带走的。自己藏匿毒品的地点,正是自己家的卫生间。尹相杰说,自己吸毒是为减压,因为年底工作量比较大,活动比较多,经常熬夜,很多时候吸毒是为了解酒。

  其辩护人认为,在尹相杰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查证相关人员提供了帮助,有立功情节,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尹相杰身体状况较差,也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因此希望法官在量刑的时候能给予考虑。

  起诉书显示尹相杰的生日为2月15日,也就是说,不久前其刚刚在看守所度过了46岁生日。而羊年的春节,尹相杰也是在看守所渡过,并通过自己的一技之长对身边的未成年人进行引导和教育,在看守所的过年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其辩护人提出,这也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意见。

  尹相杰也对自己行为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表达了悔过和歉意,为了警醒公众。尹相杰表示:“我到案以来,对我的行为深深悔过,既然已经触犯了法律,我就接受一切法律后果。”尹相杰最后陈述时称:“我犯的错误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事件本身,它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准则。我今后一定要改正。我注意到今天来了很多媒体,我希望通过媒体向我的亲人朋友,向大家表示深深道歉。登上舞台以来,大家深厚长远的爱养育着我,但我没有好好报答,却做出了给大家丢脸的事情。今后我一定会加倍努力,尽全部力量做出好的文艺作品回报大家,端正做人。最重要的是,要和大家说,一定要以我为镜、以我为鉴,以我为戒。这样的事情太不值当了。”

  即便如此,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相杰法制观念淡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尹相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就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尹相杰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尹相杰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的系行政违法人员,而非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因此不予支持,但对该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在案物品系违法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最终,根据被告人尹相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朝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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