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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九三学社中央向大会提交提案

国内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周艳涛 2015-03-04 05:30:22
[摘要]九三学社中央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健全法官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冤假错案。还应建立健全法官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启动、管辖、受理、回避等制度和程序。

  近些年,时常有冤假错案发生,公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反映也较强烈。因此,九三学社中央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健全法官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冤假错案。

  提案认为,目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突出,其根本原因在于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不健全,缺乏统一、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因而对错判无法认定和追究。

  要明确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及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

  提案指出,首先要明确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及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审判工作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对当事人不利后果和较大损失的,都应明确为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并承担民事违法审判错案责任。

  实体错误、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判决书的内容、形式的基本要求等错误导致的错判,以及违法行为导致错判的,均应追究。对于退休或已调离岗位的法官,也应追究错案责任。

  此外,目前对责任人追究的责罚项目、类别过于空泛、狭隘,不易操作,如只对“有犯罪嫌疑的”进行追究,往往因一些法官为牟利而枉法裁判、做法隐秘而很难揭露和追究,导致错案责罚之锤高高举起,却难以落下。

  对一般的错案责任也追究不够,导致“违法难追究、错误不追究”。提案建议,可根据错案程度给予记分并按分数分档扣发工资、奖金;累计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应给予记过并限制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记分、记过达到一定程度要调离。对无法纠正的错案,法院应当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并追究有关法官的赔偿责任。并建立健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及考核晋升制度、法院监察惩戒制度、人大法官弹劾制度。

  应在网上设专栏让公众评说案件

  在对错案的监督方面,提案认为,要加强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根据规定,我国要求“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但是,目前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不够完善,如司法阳光网没有公众的评论功能,也没有法院对错判案件的通报栏目。应在法院司法阳光网上设立评论栏目,供当事人和公众评论,还应当让当事人上传证据以作为深入评论的证据。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法官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启动、管辖、受理、回避等制度和程序。此类案件应异地管辖,当事法院应回避。

  建议公布典型判例作为错案的对照标准

  对于错案的具体标准不管怎样具体、明确,都是抽象的,不如具体判案案例那样具体、形象,可比性和可参照性强。若只参照标准来判案,难免出现很大的差异,应当吸取英美法适当采用判案案例作为参照标准的办法。因此,提案建议,可以公布典型判例作为错案的对照标准。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判例,作为法院判断错案的具体参照案例标准。

  同时,还要明确规定不列入错案、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华商报特派北京记者 周艳涛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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