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一室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答询时介绍说,按照正常程序,水务部门新建办公楼必须要有当地发改委的项目立项书、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城乡用地建设规划许可。如果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要拆除复耕的。“肯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就不会扒了。”盱眙县国土局鲍集分局负责人张磊斩钉截铁地表示。
不过,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鲍集水务站办公楼建设项目在未获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竟然获得了鲍集镇政府、村镇建设服务站出具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这无疑给建设单位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信息,导致违建产生。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村镇规划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前提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倘若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何来符合村镇规划之说呢?显然,当地镇政府违规出具了该建设项目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村镇范围内,需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该建设项目在未获得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许可的前置条件下,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属典型的违规行为。再者,该建设项目还违反相关的法规。如建设部1999年、2001年及去年修订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许可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施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站大楼被拆,跟当地镇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有关。”在江苏省法学会民诉研究会理事、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蔡安明看来,如果当地镇政府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也就不会有违建。正因为镇政府违规给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村镇规划选址意见,导致产生违建,其存在的过错远大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此事也昭示,地方政府在发展中,不能带头违法,变相“走捷径”。否则,发展将会背上沉重负担。
编辑: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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