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可能令领导干部“官帽”不保。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按照四中全会的部署,中央
有关部门将建立一整套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3月31日《新京报》)
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这不是一个陌生话题。值得注意的是:差不多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既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设立防火墙,也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办案划定“红线”,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
对于形形色色干预司法的行为,到底该事后追责,还是提前预防?答案当然是后者。不过,我仍然想问:追责干预司法,能否管住现实生活里的“求情公函”?无论如何,追责干预司法不能忽略“求情公函”。
所谓“求情公函”,是指在特定的案件审判中,以单位或组织名义发出的、试图获得办案机关特殊照顾的公函。它在全国范围内已发生多起。譬如在强拆事件中,有区政府发函给法院,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请其“慎重量刑”。
如何遏制明目张胆“求情公函”的司法干预行为?应该说,它或多或少地还存在着模糊地带。以单位名义发出的“求情公函”,其行为主体并非“领导干部”,亦非“司法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即便被发现,也很难被处分,更不用说对其中构成犯罪者追究刑责。倘若真如此,当种种显性的司法干预举措越来越难以行之,就必将促进种种或明或暗“求情公函”的出现,这无疑是不能接受的。
正因如此,要最大程度地杜绝司法干预的行为,既要迅速落实此次顶层出台的系列规定,更重要的,仍然是补全相关的制度。一方面,相关的约束机制必须最大程度地覆盖,让“求情公函”此类的暧昧行为亦无立足之地;另一方面,加快宏观司法改革的进程。例如,推进独立审判和透明审判的改革步伐。
编辑:曹静
相关热词搜索:求情 领导干部 司法干预 司法活动 司法改革 公函 红线 新京报 刑责 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