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2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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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1日,有云南媒体报道称,四川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在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法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求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郑某某是谁?单位领导求情者又是谁?大理市中级法院对此表示:“不便透露。”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通过多个渠道证实,郑某某叫郑洪雁;眉山某国家机关,即为眉山市气象局。

  昨天下午,眉山市气象局纪检组长孙洪述回应媒体称:“这件事有些欠妥,欠妥……不管是哪个单位,都有一种对同事的保护心理。”孙洪述还表示,自法院判决书下达后,眉山市气象局已对郑洪雁作出了开除处理;党纪方面,眉山市相关部门也已立案审查。

  >事发大理旅游 肇事逃逸让弟弟“顶包”

  据云南媒体报道:今年2月,郑某某和家人自驾到云南旅行。2月4日9时57分许,郑某某驾车行驶至大理市双廊镇大丽高速路K50+560米附近时,与车道内行走的吕某某相撞,致吕某某死亡。

  事发后,郑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其与亲人串供,决定由其弟弟顶包。车辆行驶至大理市海东镇收费站后,其弟弟报警称:自己在大丽路上肇事,现在收费站等候处理。

  接警后,交警赶至海东收费站,将当事人等和肇事车辆带回交警队调查。民警在调查中发现:现场调查情况与自称驾驶车辆的肇事者所述事实存在诸多矛盾。在经过深入调查后,民警从郑某某女儿处打开突破口。其女儿证实:在肇事后,其母亲、父亲、舅舅等人在串供时,要求其指认其舅舅为肇事者。在证据面前,郑某某承认:她在肇事后逃逸,并串供让其弟弟顶包。

  据此,云南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郑某某肇事后逃逸本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被害人进入高速公路行走有过错,故认定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郑某某赔偿了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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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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