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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未消拿不到年审标志 西安车主告赢车管所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5-04-16 04:45:02
[摘要]安全技术全部合格,却因车辆违法记录没有消除而没能拿到检验合格标志。1.《道路交通安全法》效力高于《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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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类似案件有过多起

  经华商报记者查询,类似的案件在外地也曾有过多起。

  去年2月山东东营的车主周先生到当地车管所审车,车管所以他的车有交通违法尚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周先生觉得不合理:他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了,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审。随后,他将东营市车管所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东营市车管所以原告未接受违法处理为由拒发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车管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周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去年10月广东佛山的陈女士委托机动车检验服务公司为其小车办理机动车安全测试,并通过所有检验。但也因有16条交通违法记录尚未处理,车管部门拒绝年审。为此,陈女士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市交警支队需在判决生效15日内,发给陈女士检验合格标志。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法律和规定冲突该听哪个?

  记者了解到,在湖北、深圳、广州等地也曾出现过车主因有交通违法未处理而不能办理年审而将车管所告上法庭的案例,法院的判决也各有差别:有的判车管所败诉,有的则是车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车主将车管所告上法庭后,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办理车检手续,到底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还是适用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为此,有媒体记者曾采访了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官胡恋梅,她解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其效力大于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换句话说,当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江西省豫章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也认为,按照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使用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以前者为准。

  释疑

  最高法曾明确依照交法执行

  2007年,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8名出租车车主诉该市车管所一案(交通违法不处理无法年审)时,就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讨论后,湖北省高院审委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冲突,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另一种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补充,是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现实问题的必要措施。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予处理,说明其违法状态没有消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后再予办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为此,湖北省高院2007年10月还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2008年11月,在答复湖北省高院的请示时,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称“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

  记者查询得知《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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