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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未消凭啥年审通不过 西安车主告赢车管所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国强 2015-04-16 04:46:06
[摘要]违法记录没销,没拿到检验合格标,车主告赢了车管所。昨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安交警部门多位一线交警,被采访的交警无一例外地认为,强制处理交通违法非常有必要,对有效遏制事故多发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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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

  强制处理交通违法可有效遏制事故多发

  违法记录没销,没拿到检验合格标,车主告赢了车管所。昨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安交警部门多位一线交警,被采访的交警无一例外地认为,强制处理交通违法非常有必要,对有效遏制事故多发有现实意义。

  “车辆审验不用销违 只会降低违法成本”

  交警普遍感受,从目前西安交警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总体情况来看,仍有不少驾驶员出现交通违法行为,而且其中不少是因为驾驶员心存侥幸出现的。“交警的执法条件并不能涉及到所有的车辆和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全社会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因为只有驾驶员自己遵守交通法规了,道路交通事故也能降低。”

  有位民警表示,当驾驶员普遍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没有提升到一个高度的时候,借审车时机来强制销违是有现实必要的,也是一种交通安全教育。“现在已经有了新车6年内免审制度,可以说已经为车主省略了不少程序。”这位民警说,在领取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如果车辆的违法信息较多,首先说明驾驶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其次也说明驾驶员在日常的开车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处理交通违法信息,其实是让车主有个接受安全意识教育的过程,从此之后也可能就会避免出现类似的交通违法行为。”这位民警表示,如果在车辆审验时没有处理交通违法信息的强制要求,“那么就会出现人人都可以肆无忌惮地违反交通法规而长时间不用销违的情况出现,城市的交通秩序也将变得无序。”这位民警说,“取消挂钩后,部分驾驶员会对自己的日常交通违法行为熟视无睹,从而演变成一种驾驶习惯,那样一来,除了对自身没有安全感可言,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都是一种严重的侵权和威胁。”这位民警表示,如果取消了在车辆审验期截止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的要求,只会降低制造交通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成本,对于其他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交通参与者并不公平。

  全国车辆审验系统都一样 地方交警部门无权更改

  对于外地曾有过将交通违法信息与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挂钩的说法,多位民警认为,至少目前来说对于交警部门的执法难度较大。“目前的交通违法信息大多都是记录在车辆上,要判断是否是车主本人或者其他人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现场的证据要求比较强,可能目前的执法力度很难实现,反而更容易造成执法不公。”

  有民警表示,要求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也是为了保证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目前全国所使用的车辆审验系统都是一样的,地方交警部门并无权进行更改,意味着车辆审验信息根本无法通过审核,审验标志也就无法生成,而为了保证执法的公平性,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应该一视同仁,交警部门也会坚持这么执法。”华商报记者 李小博

  专家

  消除交通违法记录与年审捆绑 不利于公民权利保护

  对驾驶人而言,不能因为有这样的判例不遵守交通法规

  就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他们均认为消除交通违法记录与年审捆绑是不合适的,而当务之急是消除《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不统一规定。

  观点1

  判决有依据 下位法应遵从上位法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王玉楼此前听说过外地有这样的判例,“我也跟西安的法官探讨过这样的案子,法官告诉我,法院是按照法律规定裁判,不会根据部门规章,作为公安部可以有自己的规定,但法院裁判还是要依据法律。”

  她认为,西安两级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符合法治建设的大趋势。从效力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是部门规章,上位法是优于下位法的。

  同样,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金博也认为,“法院判决是有法律和法理依据的,下位法应该是违法无效的,事实上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观点2

  处理交通违法不能损害车主利益

  《立法法》明确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应该说,公安部门在执法中不能设置减损公民权利、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规定。”王玉楼认为,没有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而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不合法的,“你不消除交通违法记录,我就不给你年审,感觉有种‘拿着你’的感觉。”

  金博认为,车辆年审是物权人即车主依据行政法规应该履行的义务,只要符合车辆行驶安全,都应该准予年审,“年审的目的在于确定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基于此,只要车辆安全就应予年审,不应强加其他义务。”

  金博说,交警部门作为年审的执法者、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者,将年审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有强制车主及时履行应尽义务、“倒逼”车主遵守交规的初衷,也有利于降低自身的执法成本,“但是在法律之外不当增加了车辆年审的条件,限制了车主对车辆合法使用的权利,对公民权利造成了损害,不能因为执法的便捷而不当的损害车主的利益。”

  观点3

  交通违法逾期不处理属管理方式问题

  作为车主,消除违法是应承担的义务,如果不主动履行义务呢?“公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这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性要求。”金博说,对于不按期接受处罚的,他建议交警部门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采取其他方式,比如加收滞纳金等适当的加重情节。

  对于这个问题,王玉楼认为肯定会给车管所增加很多难题,“但这是属于管理方式范畴,可以通过改变管理手段来解决,而绝不能通过限制公民权利的方式,这个思路是不对的,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车辆年审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两者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对于违法驾驶者,应该在驾驶证的审验上进行规定。

  观点4

  上位法下位法应统一

  金博认为,从法理上讲,当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部门规章应自动失效,或者作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条款既没失效也不修改,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法律与部门规章之间有明显冲突时,应建议修改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年审时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还是适用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现实中,各地交警部门都是遵守公安部规章,绝大多数车主也默认。他说,从实践看将年审与违法挂钩是可行的,那么就应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这一实践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以解除这种尴尬。

  但无论判决结果如何,王玉楼和金博均认为,对车辆驾驶人而言,还是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能因为有这样的判例而不遵守交通法规,一旦有交通违法行为,应尽快接受处罚。华商报记者宁军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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