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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瓜果蔬菜拟不得用剧毒农药

国内 华商网-华商报 2015-04-21 02:28:14
[摘要]2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养生节目发布广告行为,广告代言活动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看点2:不得以养生节目形式变相发广告

  三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看点3: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三审稿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看点4: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三审稿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看点5: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根据三审稿,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看点6: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三审稿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最高法拟在陕西等10省份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出,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等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同时,试点将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草案拟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随机抽选。

  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本次试点拟选择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的各5个法院开展试点。

  证券法修改:投资者应关注的10件事

  1.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2.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3.新增现金分红制度(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4.可以设立证券合伙企业了

  5.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6.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7.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9.遭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10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编辑:杜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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