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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 能否真正解决立案难?

国内 京华时报 2015-04-28 17:10:29
[摘要]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立案难”在三大诉讼当中可能最突出的就是行政诉讼,各界对解决“立案难”问题广为关注。

  红头文件

  百姓可要求法院审查法院可认定是否合法

  所谓“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会依照“红头文件”来履职。根据《司法解释》,公民法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要在一审开庭前提出,但是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那么法院收到公民法人的申请后,怎么办?《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另外还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为什么要审查“红头文件”?

  大量存在若违法后果严重

  李广宇指出,所谓规范性文件就是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大量存在,且由于它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如果它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肯定远远大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李广宇说,实践中,公众对一些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多有诟病,比如有些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乱收费的规定等等,这都是对公众的合法权益能够产生直接影响的。

  可请求审查的“红头文件”包括哪些?

  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本身

  李广宇称,可以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因为规章以及规章以上的行政法规都是受《立法法》调整的”。

  李广宇针对起诉方式称,公众不能对“红头文件”直接起诉,而是要依托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关键词3行政一把手

  明确“一把手”的定位正副职均可出庭应诉

  媒体通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称为“一把手”出庭。

  《司法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做了两项规

  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为何要做出规定正副职?

  保证出庭制度能落实

  李广宇称,就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的职责来看,要求每一个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乃至都要由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出

  庭应诉,现实不可能完全做到。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做出界定,使得在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副职出庭也能保证制度落实。

  领导出庭有什么用?

  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

  李广宇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打消百姓的不平等感。“比如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县长在被告席上坐着,当场就提出撤诉,说县长都亲自来了,我的气也消了,本来就是为了争一口气”。

  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能够实质性解决纠纷。李

  广宇,过去一般是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如果要协调调解,他们往往不敢拍板,还要回去汇报。这样就不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到庭,当场对调解做出处理。

  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还能更直观地了解本机关行政执法水平,这比下属给他汇报10次、20次的效果都更直观。

编辑:实习生-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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