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解释共27条,包括10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解释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编辑:娱乐实习生-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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