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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铁锤砸死路人 肇事装修工人已被警方控制

社会新闻 光明网 2015-04-29 10:07:55
[摘要]装修铁锤砸死路人,在黄河北大街黄山路,中粮隆玺世家小区内,发生一起悲剧。装修铁锤从13楼高空坠落,将楼下一女子当场砸死。现场有一大摊血迹。

  高空坠物,如何担责?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我们身边的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但与此同时,高空坠物已成为危及市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近三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防盗窗、空调室外机、广告牌,这些我们司空见惯的建筑物外悬挂物、搁置物都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元凶”,轻则毁财重则伤人,亟待引起重视。

  1.房东租客,谁来担责

  案例:被告一周某承租被告二某公司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建筑物进行管理及维修保养。事发当日市民姜某步行至该房屋附近时,周某在屋顶铺设的石棉瓦被风刮落,砸中姜某头部,造成其重型颅脑损伤。周某被诉后抗辩认为,其曾因屋顶破损向公司管理方报修,管理人员告知其还不到统一维修时间,让其先自行维修,因此在屋顶铺设了石棉瓦;某公司则否认周某曾报修,就以上情节,原告姜某均无法举证。

  法官解析:本案中既有实际使用人周某,又有所有人某公司,二者之间究竟谁来担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周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不当铺设石棉瓦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后果的直接原因,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对该建筑物负有维护责任,其在房屋发生破损后未及时修理、在周某不当铺设石棉瓦时未予及时制止并排除隐患,以上过错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因素。因此,周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而某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后果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举证责任,若加害人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建筑物多个权利人之间往往存在责任分担问题,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主体,避免纠纷发生后内部责任无法明确。

  2.极端天气,能否免责

  案例:原告白某入住一招待所,将自己的轿车停在招待所停车场内。第二天早上,白某发现汽车被招待所楼顶掉落的太阳能集热器砸坏。白某与招待所协商赔偿事宜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招待所赔偿维修费及公估费5万元。经查,事发当晚,招待所所处地区遇强对流天气,最大风力达八级。招待所认为,八级大风是导致集热器坠楼的主要原因,此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招待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析:本案关键在于当晚的八级大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外力。本案经审理认定,招待所所处地区在该季节时有暴风天气,且案发当天气象部门已发布大风预警。因此,招待所应当能够预见大风可能带来的太阳能集热器坠楼风险,并及时采取加固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当天的八级大风不构成不可抗力,招待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恶劣天气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侵权地气象特点进行判断。在气象学和交流通信极为发达的今天,一般的恶劣天气均可得到预警,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往往难获支持。恶劣天气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上悬挂物、搁置物掉落的风险,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负有维护义务的人对恶劣天气要特别注意。一方面,购买放置于室外高处的设施时应考虑本地的气象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安装及施工;另一方面,在发生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对室外的悬挂物、搁置物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编辑:娱乐实习生-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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