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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商新规 消费者权益受损可直接向经营者索赔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15-05-21 04:35:05
[摘要]18日,陕西省工商局出台《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以下简称《首问制度》),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

  华商报讯(记者 赵瑞利 通讯员郑爱民)买了假货、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除了向工商部门反映外,以后还可以直接向经营者要求维权,经营者拒不履行者将被工商部门处罚。

  18日,陕西省工商局出台《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以下简称《首问制度》),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经营者因拒不履行首问责任而被工商部门处罚的,要将其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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