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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小学教师强奸、猥亵26名幼女被执行死刑

社会新闻 中国新闻网 2015-05-29 08:58:53
[摘要]裁判结果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中新网5月28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28日发布5起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甘肃一小学教师任教期间强奸、猥亵26名4至11周岁幼女被执行死刑。

  5起案件分别是: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二、董琦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三、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1岁)、邹某(男,13岁)、袁某某(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对于猥亵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不满12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癖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法院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心理专家的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调适。

  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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