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陕西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3名女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财务支出、伪造财务凭证的方法贪污公款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人犯贪污罪分别获刑。
3名财务人员 共同贪污公款
52岁的王淑玲原系陕西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职工,曾担任该校财务科科长。63岁的王建新及57岁的李清侠,两人原系陕西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职工,曾任该校出纳。此3人均在2013年12月31日因犯贪污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11年。
因服刑期间,又有新案情,近日,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汉台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淑玲在担任陕西省高级技工学校财务科科长期间,伙同被告人王建新、李清侠,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财务支出、伪造财务凭证的方法共同贪污公款433756元,个人分得赃款234519.39元。
王建新在担任陕西省高级技工学校出纳期间,伙同被告人王淑玲采取虚列财务支出、伪造财务凭证的方法共同贪污公款239542元,个人分得113782.75元。
李清侠在担任陕西省高级技工学校出纳期间,伙同被告人王淑玲采取虚列财务支出、伪造财务凭证的方法共同贪污公款194214元,个人分得85454.16元。
3人贪污罪与原判贪污罪进行并罚
汉台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淑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原判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进行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王建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与原判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进行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李清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判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进行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同时,对被告人王淑玲犯罪的违法所得234519.39元、被告人王建新犯罪的违法所得113782.45元、被告人李清侠犯罪的违法所得85454.16元依法予以追缴。
华商记者 曾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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