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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青少年网络保护的立体框架探析

关注 中国网信网 2015-06-02 22:37:06
[摘要]经过认真分析,我们认为我国青少年面临的网络威胁主要包括如下方面:[4]王锋,秦恒.上海青少年权益保护与发展报告[J].当代青年研究.2012(08)  [5]刘畅.网络不良行为对思政教育的启示分析[J].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保护,国外情况,我国现状,立体框架

  1. 引言

  面对已经到来的互联网时代,广大青少年对互联网趋之若鹜,手机上网、移动上网、无线上网等多种形式层出不穷。网络已成为一个吸纳、承载人类生活的大平台,成为社会信息化结构的基础和雏形。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缩短人际交往的时间和空间,从根本上重塑了人类的生存和交往空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绚丽多姿的互联网世界就像潘多拉魔盒,在给人们带来种种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依托网络环境和网络文化而形成的现代网络社会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和生活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冲击,随之而来的是道德缺失、越轨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蔓延和陡然增加。如果说青少年犯罪是现代社会的一大公害,那么互联网无疑是这一社会公害的最大污染源。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共同构筑起立体式的青少年网络安全保护框架,形成全社会关注青少年网络安全问题氛围,共同搭建起安全、健康、文明的青少年网络社会。

  2. 国外青少年网络保护情况

  互联网作为一种融合了新的思维方式与新生活方式的社会形态,满足了青少年对新生事物探求以及渴望交流的需要。但是,互联网中的恐怖、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泛滥,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而且青少年更容易泄露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这使得隐私保护问题愈发突出。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青少年网络保护问题,制定和颁布诸多法律和规范进行约束。

  2.1美国

  美国是比较重视青少年网络保护的国家,早在199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COPA)。该法的主要部分规定:基于商业目的的网站经营者,应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控制,使之不能为青少年所接触,否则需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被处以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被判6个月监禁、或两者并处。除上述处罚外还规定,若是故意违反,则该情况持续一天就罚一天,每天罚金5万美元以下。该法要求网络、电信等行业的某些从业人员也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从事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业。该法呼吁父母、教育工作者、企业继续努力,以保护青少年远离网上有害信息的腐蚀。2000年12月15日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儿童因特网保护法》,该法第二款规定:能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小学、初中若想享受优惠服务,必须向COPA委员会递交一份报告,并保证在计算机上安装如报告所述的过滤和阻止技术。这种技术是用来过滤和阻碍网上的淫秽信息和儿童色情文学;图书馆里与互联网连结的计算机,想享受优惠服务,也得如此。2005年10月3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一项法律《数字游戏管制法》,禁止开发商和销售商将含有暴力内容的游戏销售给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到目前为止,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已有了这方面的立法草案。

  2.2法国

  近年来,随着法国青少年上网率不断提高,法国政府广泛动员行政机构、网络服务商、中小学校及家长协会,利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及民间监督等方式多管齐下,努力让青少年免受网络犯罪的毒害。而让青少年远离网上“黄毒”,更成为这项工作的重点。调查显示,三分之一以上的法国青少年曾在网上无意点击到暴力、淫秽、色情、种族主义、恐怖主义等令人震惊的内容。在各种毒害青少年的不良网络内容中,黄毒危害为甚,17%的青少年网民曾遭遇过色情网站。面对日益泛滥的网络色情,法国早在1998年6月就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做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向青少年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5年监禁和715万欧元罚款,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或是面对未成年人群体,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而以上述两种方式录制、传播未成年人色情图像者,分别可判3年监禁和415万欧元罚款、5年监禁和715万欧元罚款;如果是长期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此类违法活动,量刑加重至10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针对一些青少年无意参与的网络犯罪,如在网上散布诽谤、煽动仇恨、种族主义等不负责任的言论、侵犯知识产权等,法国司法部、教育部还在多种宣传材料中提醒青少年的家长,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2.3英国

  为了防止孩子们受到网络上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影响,英国政府委托网络观察基金会密切监管着互联网上的内容。2008年11月7日,英国互联网观察委员会(IMF)将维基百科的部分内容列入了黑名单。主要是因为维基百科中的一个条目《Virgin Killer》中含有涉嫌未成年人色情的内容。英国的六大主要网络供应商:virginMedia、Be/O2/Telefonica、EasyNet/UK Online、PlusNet、Demon和Opal随即对维基百科的部分条目进行了屏蔽,所有英国用户都无法看到禁止的内容,用户一旦点中该条目,就会显示出以下的内容:维基百科已经被列入英国互联网观察基金会的黑名单,网络服务商也限制了这些内容的访问。同时,英国内政部还设立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专门负责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英国的某些非政府组织开通网络热线,鼓励举报涉及未成年人色情等非法内容的网址。相关行业还制定并落实行业规则,鼓励服务商自愿对网站内容进行分级和过滤。如:英国的一家公司就制作了一个“网络聊天暗语词典”电脑软件,如果未成年人在网聊时遇到了“危险”语言,软件将自动关闭电脑或向家长通报。

  2.4日本

  日本是亚洲乃至全世界儿童网络色情的泛滥之地。据国际有关组织估计,在世界商业网址上可查询的儿童色情图片中,约有80%来自日本。日本警视厅公布的一份材料也承认,日本有多达3000个网址传播淫秽色情,其中40%涉及到少年儿童色情。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禁止传播儿童色情的法律,但日本没有。日本的刑事法禁止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但是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在12岁以下或者更小,而拍摄黄色下流的儿童照片则是允许的。为了打击网络儿童色情,日本也做出了种种努力。例如,日本通产省与技术部门共同开发过滤系统,来防堵有关犯罪、色情及暴力的网站,并且研究一种“聪明芯片”,希望借此芯片能够自动地防范青少年接触不良的网上内容。邮政省按照用户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试行一种新的软件,在技术上进一步限制淫秽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不仅如此,日本于2008年6月通过的《青少年网络规范法》,明确将3种信息划归“有害信息”范畴,并要求通信提供商和网络服务商就这些信息设置未成年人浏览限制。包括:“诱使犯罪或自杀的信息”、“显著刺激性欲的信息”和“显著包含残忍内容的信息”。针对儿童色情犯罪,日本2010年7月通过了《杜绝儿童色情综合对策》,2011年6月又通过了《儿童卖春、儿童色情行为处罚条例及儿童保护关联法》。

  3. 我国青少年网络保护现状及分析

  近期,我们结合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的“网安启明星”项目,就青少年网络保护问题向北京市10余家中小学发放调查问卷,共分为五个类别:家长组、教师组、高中生组、初中生组、小学生组,收集问卷400余份,其中就上网地点、上网时间、初次上网年龄、网络带来的益处、网络带来的危害、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进行调查。同时,我们还走访了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就我国《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起草情况进行详细调研。经过认真分析,我们认为我国青少年面临的网络威胁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3.1网络色情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世界每年通过网络散布色情材料形成了拥有大约25亿美元的巨大产业,其中包括420万个色情网站和3.7亿个网页。在这种网络环境下,青年少上网进行学习时,很容易接触到对其身心不利的色情信息。据调查,我国12岁至17岁的青少年是网络色情的重要群体之一,而第一次接触色情网络的平均年龄是11岁。此外,有80%的15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多次接触色情作品,90%的未成年人在网上浏览过色情作品。网络色情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十分有害。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达73%高中生认为网络色情会促进青少年性早熟,64%的高中生认为网络色情会使人产生对妇女的负面态度,56%的高中生认为网络色情会诱发强奸猥亵事件的发生。可见,如果青少年长期接触网上色情内容,会对其认知和身心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滋生不恰当的性行为甚至性犯罪,而一些青少年遭到性侵犯以后,有可能会造成终身阴影。

  3.2网络成瘾

  关于网络成瘾,业界比较公认的定义是由重复地对网络使用所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带来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的欲望,同时会产生想要增加使用时间的张力与耐受性、克制、退瘾等现象,对于上网所带来的满足感会一直有心理与生理上的依赖。目前,大多数青少年认为网络是匿名的、虚拟的和无所顾及的,可以在网络上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说自己想说的话,不用担心谁对自己造成伤害。而青少年长期暴露在网上负面内容(如色情、暴力、仇恨、恐怖等),对其身心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大量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人暴露在不恰当的媒体内容下,会产生成瘾性的病态反应,可能造成暴力、恐惧、学习成绩下降、心理创伤、反社会等行为异常。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65%的高中生认为网络成瘾会造成学习成绩下降,62%的高中生认为网络成瘾会受到网络上不良人员影响,51%的高中生认为网络成瘾会产生人际交往障碍。从类型上包括:网络游戏成瘾、网上冲浪成瘾、聊天成瘾、淫秽色情物成瘾等。

  3.3网络侵扰

  青少年由于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尚处于发展阶段,往往难以辨识网络上的有害信息。据学者研究发现,青少年通常并不知道网上打开的是一些不良信息,并且也不会对网络信息产生怀疑。正是因为青少年对于网络不良信息缺乏辨别能力,所以他们很容易成为网络侵扰的目标。青少年网络侵扰包括:无意中接触不健康的图像和内容、在微信圈、社交圈所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受到诱惑、恐吓或骚扰、泄露个人信息、网络黑客或病毒、过度的商业化行为如非法下载等。我们调查结果显示:51%的高中生受到过网络侵扰,包括:恐吓信息、聊天骚扰和电子邮件威胁。另据青少年网络侵扰研究显示,有14%的人曾经收到不良的信息,5%的人在聊天室被骚扰,3%的人收到过电子邮件的威胁。不仅如此,网络侵扰与青少年信息泄露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青少年本身存在着巨额的商业利润使很多商家热衷于从网上收集青少年的个人信息,造成青少年个人信息泄露并对其安全带来隐患;二是由于青少年的辩识能力不足,容易将家庭信息对外泄露,造成其家庭的安全隐患。

  3.4网络暴力

  近年来,网络暴力呈明显上升趋势。2012年4月,加拿大17岁少女帕森斯因不堪来自网络的羞辱和压力自杀身亡。据称帕森斯曾遭受到两名男孩性侵,并被拍下不雅照片,后来照片被放到了互联网上广为流传,最终导致悲剧发生。2013年8月,患有湿疹的英国14岁女孩汉娜·史密斯在社交网站上传自己的照片,寻求治疗方面的帮助,却遭到恶毒的谩骂和人身攻击,最终导致不堪重负的汉娜在家中上吊身亡。网络暴力是指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网络暴力是青少年网络伤害最重要的形式之一。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差异。尽管网络暴力是虚拟的,但网络暴力可能比现实暴力更有危害性,因为青少年受到网络暴力时,往往有人人都在戳自己脊梁骨的感觉。此外,不论性别、年龄大小,只要使用电脑或手机上网,通过电子邮件、网络游戏、微信、微博等,任何人都可以实施网络暴力。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现实社会中针对青少年的“校园暴力”行为正向互联网社会转移。网络暴力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有:1、网络公开。利用网络将青少年的隐私进行公开,如:青少年之间通过网络将对方的家庭隐私进行公开;2、网上辱骂。青少年容易受到他人唆使,辱骂或谩骂他人或同学,对他人的人格和声誉造成损害;3、身份盗用。身份盗用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在网上给别人难堪、惹麻烦、毁坏别人的名誉或友谊。如:冒充名人进行自我诋毁;4、人身攻击。未成年人肆意对他人进行声誉的诋毁,捏造虚假的事实对他们进行人身攻击和声誉损害。由此可见,网络暴力不仅延伸了现实暴力,而且将现实暴力进一步深化。

  4. 构筑青少年网络保护立体框架

  我们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在青少年网络保护问题上,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个人五个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有效管理机制。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明确具有管理青少年网络保护的责任和权力,并授权相关部门对青少年网络保护进行管理;社会应处于协助和辅助地位,全社会应形成保护青少年网络安全氛围,抵制涉及青少年的网络不良信息;学校、家庭、个人应作为基础地位,学校和家庭共同管理青少年网络环境和正确使用网络的方法,个人应加强自身学习,自觉的抵制不良网络信息,不断提升抵制不良网络文化的能力。

图1:青少年网络保护立体框架

  4.1政府作用

  目前,中央网信办正在制定《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了立法意义和目的,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不良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法律责任等。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也是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纲领性文件,在国家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同时,政府还要努力构建安全网络环境。以屏蔽色情网站为例,通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内色情网站已得到有效打击和控制,但为数众多的国外色情网站(包括港澳台及东南亚地区)仍未被屏蔽。对青少年来说,具备一般的英文能力即可通过搜索引擎轻易查询到大量的国外色情网站。因此,政府需要全面屏蔽色情网站,彻底封锁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同时,安排专项资金研制开发有效的网络内容审计工具,在网吧、公共图书馆和学校等场所安装过滤软件,并进一步探索网站使用分级管理制度。

  4.2社会作用

  青少年网络保护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不仅仅只是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作用,要动员全社会主体来积极参与,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其中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行业从业人员、网络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等多方面力量。以行业自律组织为例,我们倡导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互联网信息量庞大,信息来源复杂,内容良莠不齐,仅依靠政府加强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建议中央网信办牵头,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络监察机构、相关社会团体等共同建立青少年保护协调机构,结合青少年网络保护特点,拟定相关自律规范和内容,规范行业组织从业人员行为,进一步细化网络信息举报、处置等操作程序,强化互联网从业组织和人员社会责任感,并逐步建立以网络运营商为主导的强制性网络内容审查机制。

  4.3学校作用

  学校作为青少年生存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有着密切关系的正规社会化机构,在互联网时代其教育地位、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都应有所改变和发展。为了培养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的青少年,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网络意识、选择适宜的网络行为,避免网络中消极、负面因素的影响,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校园网络资源环境建设,学校不仅要改变现有教学体系,创造一个全新的教育空间,培养学生在网络环境中创造性学习能力,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与效益;二是加强教师素质的培养,互联网时代教师要从过去单纯的课堂教学转变为与学生生活各方面的指导者、引导者、辅导者、疏导者和咨询者,并努力树立教师终身学习、不断进取的理念,跟上时代要求和步伐;三是改善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学校应以学生为本,丰富校园网络文化的内涵,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网络文化模式,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感染和陶冶师生,通过网络提高师生的各方面素质。

  4.4家庭作用

  家庭教育在青少年网络保护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75%的高中生认为家庭有责任监管青少年的上网安全,65%的高中生认为对于青少年应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家长应教育青少年正确使用互联网,不仅认识到网络带来的信息传播、学习知识的益处,也要看到网络滥用给青少年造成的风险和危害,所以要本着早期预警、平衡原则和良性互动原则来教育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同时,家庭教育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塑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预防青少年网络沉迷、暴力、色情等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谐的家庭氛围对青少年的成长以及行为模式有着根源性的影响,故应特别重视良好家庭关系的塑造;二是注意家庭网络安全教育。青少年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还无法全面抵制网络带来的诱惑,其自制和自律方面都需要家长的科学理性指导,家长要担负起家庭教师的责任,防止青少年网络安全问题的出现;三是加强监督和管理。家长应规范青少年在网上的言行,监督、劝导青少年不使用冒犯性的语言、不做出挑衅性的举动,使青少年树立网络道德观念,让他们认识到网络上也要遵守道德规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4.5个人作用

  青少年在网络保护框架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信念,培养正确的网络行为能力,提高防范不良信息的控制能力。在具体教育过程中,要与老师、家长、同学建立正常信任体系,并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在网上进行学习和信息交流时,要保持礼貌和良好的生活态度,自觉抵制低俗和不良的言语;二是邀请家长与自己一同上网,并将网络上信息和内容告诉家长,不能正确判断对错的时候要及时请教家长和老师;三是不要将自己和家庭的照片、地址、电话、学校、班级等情况告诉不熟悉和陌生的网友,不与陌生网友见面和约会;四是收到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微信加好友等信息不回复、不保存,并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五是不点击不健康的网站信息、不浏览色情、低俗和不健康的网站,遇到询问用户名和密码的信息要谨慎提交,并告知老师和家长;六是要秉持正确的社会主义网络道德理念,防止不良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影响,努力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对国外青少年网络保护情况的了解,结合对青少年网络保护问题的调查结果,以及在青少年网络保护问题上的研究,我们认为在青少年网络保护上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个人五个方面共同参与和努力,构筑起立体式的网络保护框架,才能真正起到保护青少年正当合法的网络权益。不仅如此,在青少年网络保护框架和机制建立的同时,我们还要关注青少年网络保护的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上建立网络保护的原则和底线。而且,青少年网络保护还需要技术手段和方法体系的建立,进而实现从法律法规、机制框架、技术手段三维一体的保护架构。

  参考文献:

  [1]赵国玲.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的教育对策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

  [2]刘畅.网络不良行为对思政教育的启示分析[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2014(01)

  [3]邹大虬,邹奕.网络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学理论.2011(36)

  [4]王锋,秦恒.上海青少年权益保护与发展报告[J].当代青年研究.2012(08)

  [5]刘畅.网络不良行为对思政教育的启示分析[J].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4(01)

  [6]张华.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探析[J]. 2008-03-30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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