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玩耍时,捡到了老公同事的银行卡交给了朱某,朱某在ATM机内插入卡后,输入123456的初始密码,发现密码正确后,盗窃了卡内4980元现金,失主发现卡内现金被盗后报案,朱某内心不安自动投案并归还了所盗现金,得到了勉县人民法院的从轻处罚。
自从老公工作从安康调配到勉县后,女儿每晚睡觉都喊着要爸爸。朱某就决定带着女儿去老公工区居住一段时间。
2013年5月,天气渐暖后,朱某带着女儿来到了勉县漆树坝镇西成客专九标勉县段,与老公一起在工区生活。8月20日的一个午后,在工区玩耍的女儿拿了一张银行卡交给了朱某,说在宿舍里捡拾的。朱某接过银行卡,发现卡的背面写有杨某的名字,因朱某熟识杨斌,估计是杨某的工资卡,遂到杨某宿舍准备交还银行卡。去后看见宿舍内有人睡觉,因担心别人怀疑自己偷拿东西就没敢进去,准备事后再还,便将杨某的工资卡一直放在身上。
5天后,丈夫请假送朱某及女儿返回安康老家,途经勉县城区,丈夫在一ATM机取钱时,朱某谎称查查父亲欧某(曾经在西成客专务工)的工资卡上是否有钱,趁机偷偷拿出杨某的工资卡在ATM机上查看,输入原始密码123456后,发现密码正确,并查看了杨某的工资卡内余额为32元。当日,朱某等人返回了宁陕县城区租住处。随后,朱某多次在ATM机上查询杨某的工资卡,伺机盗窃现金。
2013年8月29日下午7时许,朱某再次在安康一ATM机上查看时,发现杨某当月的工资4950元已拨付后,卡上余额为4980余元,朱某立即在ATM机上分两次将卡内4900元现金盗走,回家后将所盗现金藏在租住房屋内的衣柜里。同年9月2日,朱某再次在ATM机上查看银行卡时,发现杨某的工资卡显示为无效卡,朱某想着杨某可能已将工资卡挂失,卡也无用了,遂将杨某的工资卡丢弃至河中。
同年9月2日,杨某发现卡内现金被盗,立即办理了银行卡挂失并报警。9月5日,朱某到派出所投案。破案后,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并退还失主杨某。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捡拾人的卡中盗窃现金49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朱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所盗赃款。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华商记者 杨兰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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