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是否追责要看拍摄动机
在故宫内拍摄裸照,到底应不应该对拍摄者进行追责?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是从其前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中“其他流氓活动”转化而来。
刘昌松说,因此,“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同“猥亵他人”规定在一条之中,因其具有同质性,应当是基于一种变态性满足的流氓动机所为的行为,此乃立法的本意。因此,王动的行为是否应该进行治安处罚,应考查其行为是基于为人体艺术还是为满足不健康心理需求之心理动因。
编辑: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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